我们都希望有一段美好的婚姻,但是如果两个人必须走到离婚的地步,也是需要好好的处理好财产的分割的。那么,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不执行怎么办呢?我们该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呢?一起跟着南山区婚姻律师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要明确一点,这里的“协议离婚”是指当事人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但不包括在法院办理离婚调解的方式。
1、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离婚协议规定的财产分割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以离婚协议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人认为,由于离婚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足够了,没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诉讼。南山区婚姻律师认为,离婚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当然具有法律效力。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只对其进行正式审查,在法院依法确认其有效性之前,不能认为其合法有效。因此,除了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债权文件和财产的其他部分可以强制执行外,其他文书在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有效性之前,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2、协议离婚后,双方因履行企业财产进行分割协议可以发生的纠纷以及是否能够适用《合同法》,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
有些人认为,《合同法》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协议应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因此,《合同法》不应调整离婚财产协议的争议。 笔者认为,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排除在身份相关协议的适用之外,是基于身份相关协议与人关系密切的事实,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或财产单独协议是夫妻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的,仅涉及财产处理问题。 与身份的关系无关。 因此,应适用合同法。
3、协议离婚后,一方想反悔,是否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这种发展情况下,该方的起诉会被人民法院进行受理,但要想其诉讼服务请求可以得到提高法院的支持,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在签订财产不可分割网络协议时存在一些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情形,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财产分割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1)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或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方式订立合同(如前所述,如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但违背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则为可更改或撤销的情况,而非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我们国家、集体企业或者其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企业社会发展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存在的“欺诈、胁迫”仅作为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或变更财产协议,不包括“利用危险、显失公平”等情形。 对此,南山区婚姻律师认为,《合同法》规定了“利用危险、显失公平”等情形,并在司法解释中增加了“等”字。 在“欺诈、胁迫”一词之后,说明“欺诈、胁迫”不是唯一可以申请撤销或修改的理由。 应当指出的是,在分析“显示公平”的理由时,应在可查明的事实的基础上谨慎行事。 因为协议的当事人毕竟是同居的夫妻,所以离婚时一方自愿将夫妻的全部或大部分共同财产分给另一方并非不可能。
4、一方应在没有什么工作时限内起诉(包括可以撤销、变更之诉;确认无效之诉以及发展要求了解对方履约之诉等),这个社会问题很关键。
根据规定,该期限为一年,自离婚登记之日起计算,不得暂停、中断或延长。 虽然《合同法》规定期限为两年,但《婚姻法》将期限减为一年,以供婚姻方面的特殊考虑。
如果我们不实行协议分割财产,我们可以考虑以诉讼的方式解决,您可以找到南山区婚姻律师,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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