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下面和深圳劳动律师一起来看看下面这起劳动争议的案件。
我在2015年8月9日与某修筑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条约,该公司收取了我50000元危险抵押金。2020年8月9日条约期满后,我向公司明确表示不肯续签劳动条约,请求公司办理终止劳动条约手续,并退还危险抵押金,该公司迟迟不予办理终止劳动条约手续,宣称只有到8月尾才能退50000元。
8月尾,再次请求该公司办理终止劳动条约手续,并退还危险抵押金,该公司宣称终止劳动条约日期已过,现已构成究竟劳动关系,要求我应按原合同履行义务,拒不退还收取的风险抵押金。
我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说,要求该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并退还风险抵押金?
深圳劳动律师解答:您与该修筑公司的劳动法律关系于条约期满后已终止,两边并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条约期满后,该公司不办理终止条约手续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条约期满或许当事人商定的劳动条约终止前提涌现,劳动条约即行终止。假如一方当事人需求续订劳动条约,应该按照《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遵照对等被迫、商议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互协商确定。当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应立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任何拖延不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要求对方续订合同的行为,都是违反《劳动法》的。
劳动关系是指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创建劳动关系而没有执行法律手续,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为了劳动力的应用和被应用关系,这类关系是一种既成究竟、主观存在的劳动权力和责任关系。该修筑公司在你明确提出不续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双方连续有的一段时间的劳动关系,是因为该公司拖延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称到8月底才能退还风险抵押金,而并非劳动者自愿,是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的,因此不能视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由,不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该修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危险抵押金是违法的。《劳动部对于贯彻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法>多少题目的看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背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天下总工会《对于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公营企业劳动治理确切保证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照》(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对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参照施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无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该修筑公司不但非法收取了你的抵押金,并且以不退还来勒迫你续订劳动条约,紧张侵犯了你的正当权益。你有权在劳动争议产生之日起60日内,向该修筑公司所在地或许劳动条约执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说,要求该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并向你退还违法收取的50000元抵押金。
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深圳劳动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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