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共同购房产权约定与实际出资不一致,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在王某与杜某房屋土地所有权进行确认合同纠纷中,王某与杜某原系恋人之间关系。2009年6月1日,二人一个共同购买了涉案房屋,首付款出资方式比例为王某占90、28%、杜某占9、72%。深圳律师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问题。
同日,二人通过签订《共有协议》,约定涉案房屋为双方可以共同发展所有,二人各持有50%份额。此后,二人以王某名义开立电子银行个人账户资产偿还长期贷款。后双方分手,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以及撤销共有协议,按照首付款出资时间比例已经确认涉案房屋建筑产权。
本案围绕纠纷,共同居住期间共同购房,双方在产权比例上有明确协议,根据房屋权益比例确认?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同居期间签订了共同购房协议,并对共同购房事宜及产权比例作出了明确约定,且无无效或可撤销原因的,应认定该协议的效力。房屋产权约定与实际出资比例不一致的,按照约定确定房屋产权归属。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王在购买房屋时承担了首付的主要义务,但当双方不能结婚时,他们并没有就房屋的所有权达成协议,因此有关房屋应该根据共同所有权协议中约定的份额由双方共同拥有,而不应该根据确定房屋财产所有权的多少来确定。因此,法院驳回了王的要求。
表示爱的意思表示的特殊金额,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赠与。在王某与舒某民间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中,王某与舒某于2018年6月底可以通过某网站进行认识,并确立了一个恋爱相关关系,中间没有经过时间短暂分手与复合,最终于2018年11月彻底分手。
在恋爱期间,王先生曾多次向淑女转账,金额各不相同,有的转账还有“我爱你,妻子”、“这是一份礼物”、“我愿意给你”等留言或便条。在冲突和短暂的分手期间,双方在派出所签署了一份协议,同意从2018年10月1日起,舒通过支付宝转账,连续10个月,每月月底偿还王先生1万元,总共10万元。王如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方存在贷款关系,舒某要求偿还13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支付给舒的款项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法院经审理企业认为,恋爱期间,双方通过对于公司给付款项系赠与我们还是中国民间网络借贷有明确自己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认定款项工作性质。
该案中,对于舒某出具协议认可的10万元,法院认定为借贷,由舒某偿还本金和逾期贷款利息;对于学生备注了“这是因为赠与”“我乐意给的”等内容的转账,法院认定为赠与;对于一个没有得到明确规定约定,但系“520”“1314”等具有重要表达爱慕含义的特殊数额,法院亦认定为赠与,舒某无需偿还。
如今,离婚纠纷越来越多,十有八九,所以对于一方在婚前购买房屋抵押贷款,另一方在婚后参与共同偿还贷款,在财产分割方面应该遵循什么规则?我们来看看黄岩区法院的相关案件。春花和秋水经人介绍相爱,结婚生子。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摩擦,结婚半年后开始分居。
2019年,春花提出离婚,夫妻双方在分手后同意离婚。但在双方的诉讼中,对于财产的分配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尤其是: 婚前抵押贷款买房。秋水以一套房地产的名义,办理婚前按揭贷款购买,支付首付和办理房地产证书。婚后还要还房贷。
春华主张将共同抵押和婚后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秋水提出,房产的首付和按揭都是父亲支付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归属应以物权登记为准。鉴于涉案房屋系婚前购买,且婚前登记在秋水名下,依法应认定房产归秋水所有。
同时,深圳律师认为,春华有权主张共同还贷的款项及相应的涉案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补偿。结合查明的事实,认定共同还贷和相对购房增值部分在30万元以上。结合购房时间、婚姻存续时间、照顾子女等实际因素,决定秋水向春华支付婚后共同还贷款及相应房产升值部分补偿款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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