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发现丈夫有外遇迹象,追问下,丈夫坦白承认。并且所有这些都被“有心”的妻子偷偷记录下来。最后,在二人对簿公堂后,这个证明丈夫出轨的唯一证据,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其理由是,经过司法鉴定,录音证据被剪辑后,其法律效果大大降低。
随著移动电话的普及,手机录音已经成为各种案件中常见的证据类型,而这些证据是否能起到最后的作用,则为法院所采纳。前几天,司法鉴定研究所的鉴定专家在录音证据上说出了“神秘”。
案件重播
妻子录下了丈夫的外遇记录。
她和张先生本来是一对恩爱夫妻。但是,随着丈夫事业的蓬勃发展,家庭经济状况的不断改善,陈女士的心情却更加不安。原本,陈女士发现丈夫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每天都在出差。她还发现,她的丈夫也经常和一个女人接触。
一直以来,由于猜忌和争吵,张先生承认自己跟这个女人很亲近。但是他也对妻子说:“我心里没有她,只是工作压力大,住在这样一个家,感觉好累。”所以张先生不愿意就此和他的妻子分手。
他对陈女士表示,自己愿意和外婆断断续续,回到家里,如果对家庭不忠,会自愿把房产留给陈女士,作为抚养孩子的保证。已对丈夫已产生不信任的陈女士,偷偷将丈夫的“忏悔”全部用手机全部记录下来。
由于丈夫张先生的许诺,离婚风波暂时平息。然而,横亘在夫妻间的矛盾仍将这段婚姻推到了最后。
"我真的无法原谅丈夫的背叛,因为他也变得患得患失。"Chen说,由于猜疑,两人的关系多年来都没有改善,争吵也愈演愈烈。
夫妻俩都受过伤,不堪重负的张先生向法庭提出上诉,要求和陈女士离婚,并对一半财产提出异议。
递交证据,出轨录音却“不为所动”
陈女士被张先生的请求激怒了:“他是错的,凭什么拿了一半财产?”因此,她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录音中记载了多年前丈夫出轨的情况,为了证明丈夫有过外遇,要求法院判他少分财产。
但是张先生却不同意这份录音证据,他认为妻子在录音中“断章取义”,因此请求司法鉴定该录音的真实性。
本录音证据由司法鉴定学会委托司法鉴定学会进行。虽然陈女士坚持说他们没有剪掉这些录音,但是鉴定人员发现陈女士把手机里原来存储的录音刻录成了光盘,录音格式发生了变化,因此需要提交原始录音。她解释说,为了妥善保管,她找了一家街上的手机店,把录音拷贝到光盘里,而原来手机里的录音由于时间较长,早就被她删除了。
没想到的是,这名售货员竟然从手机里复制出了录音,但又将其制成CD格式录音存入光盘,与原先的手机录音格式发生了变化,这次陈女士的这种自作聪明操作,最后,这个唯一可以证明丈夫出轨的“铁证如山”失去了证据的力量,法院也不会采纳录音证据。最后陈小姐的离婚案,并未如愿。
鉴定人员说。
法院鉴定所声像资料及电子数据鉴定研究室高级工程师曾锦华:
专家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法获得的录音证据,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不仅在民事诉讼领域,在刑事案件中,录音证据也被广泛运用。记录作为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和取得合法。
为使证据具有正当性,在证明过程中,录音通常也需要由法院对其进行质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法院将要求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司法鉴定。
依据法律规定:录音证据不得剪接、剪辑、伪造,前后联系紧密,内容不篡改,具有客观真实、一致性。
此案中,陈女士将手机录音原稿删除,证据来源易遭质疑。另外,在录音存储器上进行转录,不仅要转换载体,而且严重地改变了录音的格式。
在格式化转换之后,一方面,许多可以用来确认许多未经修改的特征都会消失,另一方面,格式转换本身是一种人工操作。因此,不难想象陈女士提交的录音被法院作为证据接受。
鉴别锦囊
记录证据的使用要注意哪些问题?
1.取得的方式合法。
获取证据要合法,排除非法证据。假如是用录音来记录谈话的过程,谈话中的态度、语气不能被认为是在强迫对方,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被录音者并非是在被迫、被迫的情况下录音的,而且,录音证据一旦确定,就无法使用。
2.录音带原稿保存。
所提交录音最好使用原始载体。比方说,如果是手机录制的录音,最好还可以在手机上播放录音文件。甚至为了备份,原来手机上的原始文件也无法移除,需要作为原件备查和司法鉴定。如把录音文件从手机里拷贝到其它载体上,如光盘、U盘等,可以直接复制文件,而不更改录音格式等。此外,不管录音时间多长,内容有多繁杂,都不能自剪,保持录音的原貌。
3.关键录音证据可以进行诉前固定。
对录音证据有重要意义,为防止原始载体的损坏或丢失,可采取司法鉴定或公证方式予以固定保存。深圳离婚律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