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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来讲讲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和租赁发生纠纷怎么办

时间:2023-02-04 10:02 点击: 关键词:深圳律师,离婚房产纠纷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产权的一方所有,未归还的借款为登记产权的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的,产权登记的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深圳律师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问题。

深圳律师来讲讲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和租赁发生纠纷怎么办

  计算方式:假设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单价是每平方米15000元,面积80平方米。首期为36万元,按揭贷款为84万元,期限为20年(240个月),利息总额为603,452、87元,还款总额为144,3452、87元。如果采用同等还款方式,平均每月还款额为6014、39元。婚后双方共同贷款3年(36个月)经离婚程序,离婚后,对房屋进行评估,价值400万元。

  买家总共支付了1,803,452、87元(1,200,000元+ 6,034,52、87元)。首付占房价(房价+利息)的19、96% (36万元1803,452、87元× 100%)。这对夫妇支付了216518、04元(6014、39元× 36),占房价的12% (216518、04元× 100%)。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可以决定该财产属于婚前购房者,他将赔偿对方24万元(400万元× 12% × 1/2)。其余贷款1226934、83元(1443452、87元-216518、04元),仍由原购房者继续偿还。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根据《人民中华民国民法通则》、《人民中华民国婚姻法》、《人民中华民国关于保护人民中华民国妇女权益的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以合理方式解决问题,实事求是,兼顾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收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现答复如下:

  1、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和租赁发生纠纷,自行协商不成,或者双方或者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妥善处理。

  2、夫妻之间共同生活居住的公房,具有研究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企业均可承租:

  (一)婚前一方租赁的、婚姻存续5年以上的公共住房;

  (二)婚前一方租住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通过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共房屋租赁权,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租住公房权利的;

  3、婚前或者一方企业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进行拆迁而取得一个房屋承租权的;

  4、对夫妻关系双方企业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面方可给予学生适当的经济发展补偿。

深圳律师来讲讲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和租赁发生纠纷怎么办

  5、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6、离婚时,一方无权租住另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解决住房问题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判决其暂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支付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7、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无权租用另一方婚前租用的公共住房。如果另一方在租赁公共房屋方面有经济困难,如果其中一方有能力租赁公共房屋,则应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

  8、人民法院调整、变更自办房屋(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当征求自办房屋的意见。通过调解、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9、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相关解答,对已取得“部分产权”的夫妻共同出资的房屋予以妥善处理。但获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照获得产权的比例和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房屋标准价格,补偿另一方一半价值。

  10、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知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通过双方进行经济、住房条件以及基本情况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方法解决。

  在享有已故配偶服务年资及已故配偶服务年资优惠待遇后购买的公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已经完成继承,未亡配偶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已故配偶购房时享受的工龄优惠只是政策性补贴,不是财产或产权。

深圳律师来讲讲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和租赁发生纠纷怎么办

  深圳律师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遗产未分割的,应当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收入,以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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