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已签订了房产生意条约,卖方以其老婆不知情,不肯卖房为由守约,买方郭女士遂将卖方崔老师与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补偿违约金9000元,法院在审理时期发明崔老师卖房守约涉嫌一房二卖行为。法院判决支持了郭女士的诉讼请求。和深圳房产买卖纠纷律师一起来了解。
郭女士诉称,崔老师与王女士是夫妻关系,2007年9月2日,经由过程郑州市百联房地产掮客无限公司先容,崔老师代表其夫妻二人和她签订了一份《房产生意业务成交确认条约》,条约商定:崔老师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一套面积87平方米的屋宇,以31万的价款售;同时商定郭女士需缴纳购房定金10000元,崔老师需供应房产证或许原购房手续或与购房定金一致金额的售房定金,两边缴纳的现金或手续由见证人代为保存。条约签订其时,郭女士就支付了购房定金10000元。到9月4日上午,郭女士接到居间人关照称崔老师又不肯卖房了,违心负担守约义务,暂时返还定金1000元。当时郭女士非常生气,经过再三考虑,她同意不再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随后取回了崔先生缴纳的定金1000元以及自身所缴纳的定金10000元。此后,郭女士要求崔先生继续承担违约责任,但崔先生拒绝承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违约定金9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崔老师辩称,郭女士告状究竟不失实,条约签订当天他老婆王女士不在现场,该条约不成立,过后王女士也不同意他卖房,他们也没收到郭女士缴纳的定金,不存在返还定金的题目;此案争议的房屋属于他们夫妻共有的财产,崔先生无权单方处分,所以郭女士与崔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
第三人郑州市百联房地产掮客无限公司述称,他们公司尽到了居间办事责任,在此案中不该负担任何义务。两边当事人条约合法有效,崔先生夫妻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向郭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觉得,此案争议的屋宇虽系崔老师与王女士夫妻共有财富,崔老师在出售该屋宇时,应与老婆王女士商议同等,在王女士称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崔老师是无权惩罚行动,崔老师与郭女士所签订的《房产生意业务成交确认条约》系效能待定条约。但2007年9月4日,崔老师夫妻又配合与第三人郑州市百联房地产掮客无限公司签订《托付售房和谈》,配合托付第三人出售该房屋,并在该协议中注明:“2007年9月2日崔天增代表崔先生与王女士二人和郭女士签订的《房产交易成交确认合同》,他们自愿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表明王女士也有出卖该房屋的意愿,并对崔先生先前的出卖房屋的行为进行事后追认,故2007年9月2日崔先生与郭女士签订的《房产交易成交确认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
法院觉得,当事人两边都是完整民事行动能力人,民事法令行动从成马上起拥有法令约束力。两边签订的合同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义暗示,不违抗法令及无关政策之规定,正当无效,当事人应该根据条约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郭女士要求崔先生夫妻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王女士辩称她不知情且也不同意出卖该房屋,这显然与事实不符。第三人作为居间人已经履行了居间义务,且双方当事人未对其行为有异议,故对第三人的陈述,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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