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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产买卖律师以案析法:丈夫卖房子妻子“停止”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时间:2022-08-10 14:52 点击: 关键词:深圳房产买卖律师,房屋买卖

  房子是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如果丈夫自己人进行房产交易,妻子知晓后不同意售卖,那这份买房合同还有效吗?深圳房产买卖律师以案析法,希望能给大家更多的帮助。

深圳房产买卖律师以案析法:丈夫卖房子妻子“停止”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秦先生将产权属于自己的一套房屋出售,突然被妻子邢女士“叫停”。 在购买该房屋的吴先生了解情况后,检方要求秦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手续,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责令邢女士取消房地产权利限制登记,秦先生将房屋产权转让给吴先生名下,并将吴先生和秦先生交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同时,吴先生被判处支付剩余的57万元,并拒绝了第三方邢女士关于合同无效的说法。

  买卖财产的权利受到限制

  秦先生与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在中春路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产权仅登记在秦先生名下。后来因为夫妻矛盾,妻子邢女士去了美国。今年6月13日,秦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上海市房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总价15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吴先生,用于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装修。签订合同前后,吴先生向先生支付定金及房款共计98万元,尚有房款57万元未支付。秦先生为此向吴先生出具了一张收据和一份同意书。同意书上写着我把房子卖了,2007年7月3日交房。

  正当吴先生享受着买房成真的喜悦时,却突然传来了一个震惊的消息:秦先生在美国的妻子邢女士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房屋权利限制手续。原来,秦先生夫妇关系多时不好,秦先生的妻子邢女士已于去年7月4日离家分居。夫妻正“忙”着进行离婚诉讼。7月5日,也就是吴先生迎接新房的日子里,邢女士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利限制的手续,房地产部门以法院已受理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因,于7月6日作出核准。

  吴先生听到这个消息,一怒将秦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秦先生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手续、交付房屋并偿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讼期间,法院根据秦先生夫妻的具体情况,依法追加邢女士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离婚的夫妻也有同样的“解除婚约”的态度

深圳房产买卖律师以案析法:丈夫卖房子妻子“停止”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秦先生认为他和邢女士是夫妻。吴先生同意继续交易,即使他已经明确表示,夫妇在出售时,他们有问题。由于邢女士在交易中心对房屋的限制而提出离婚,导致房屋所有权转让失败。因未经邢女士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合同应当无效。

  邢女士称,秦先生在离婚诉讼活动期间,试图将实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房屋出售。发现我们这一发展情况后,就通知信息中介,要求学生他们自己不能及时进行居间。后来得知已签订买卖合同,正在不断进行市场交易,又至房产企业交易服务中心办理了限制该房屋交易的手续。秦先生擅自处分夫妻之间共同财产,而吴先生在购房时也明知这一基本情况,故诉请要求会计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在回应邢女士的说法时,吴先生说,第三方描述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 与秦先生的房屋买卖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双方没有恶意串通。 第三方的权利直到2007年7月3日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交易中心也没有提出异议。 本人按照二手房买卖的正常交易过程履行,履行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同意第三方的诉讼请求。

  秦先生说,他把自己的房子卖给吴先生是因为有偿还贷款的压力和对法律的无知,没有侵占共同财产。我认为房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置房屋,所以第三方不提出异议。

  第三人对房屋无直接支配权

  法院可以认为,第三人虽然我们基于中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存续而依法享有对涉案房屋与秦先生共有的权利,但在第三人未就此问题提出自己主张且房屋进行产权未登记至其名下前,第三人通过实际情况并未发展取得对涉案房屋信息完全的直接影响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第三人对此相关法律风险后果应当能够有所不同判断。秦先生教育作为一个登记的产权人将涉案房屋出售的行为方式并不重要构成物权上的物权处分,而吴先生亦是一种基于对物权登记地信赖而签订了《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为学生有效。因此,秦先生及第三人的抗辩及诉讼理由不能同时成立,不予采信。第三人要求会计确认销售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双方业务关系的合法成立和有效,吴先生有权要求秦先生继续履行合同。 吴先生要求秦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的请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根据秦先生出具的同意书,如秦先生未按约定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吴先生提出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支付申请符合约定,得到支持。 根据实际情况,违约金暂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期,如判决生效后秦先生未交付房屋,吴先生可另行提出索赔。

  法官指出,如果第三方认为秦先生的行为损害了他的利益,他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寻求赔偿。考虑到秦先生和第三方邢女士目前正在办理离婚手续,吴先生在支付剩余款项之前应注意通知第三方,以便及时保护第三方的权利,而秦先生交房中的第三人也应当配合并帮助避免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深圳房产买卖律师以案析法:丈夫卖房子妻子“停止”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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