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6年8月,郭某和高某因退休无法贷款买房,于是以儿子郭某1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1202号房,以郭某1的名义办理了贷款,并通过郭某1的银行账户支付了购房款和偿还贷款。2007年房屋交付后,郭某和高某入住。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以郭某1的名义登记。
2012年12月,郭与宋提起离婚诉讼。宋要求分割上述财产。原因是郭与宋于2006年3月登记结婚。郭于2006年8月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有争议的房屋。首付款和还款贷款由郭从工资卡账户中每月支付,是郭与宋的共同财产。郭、高得知儿子、儿媳离婚诉讼要分割有争议的财产,于是向法院主张有争议的房屋属于老两口。2014年4月,法院对郭与宋的离婚诉讼作出终审判决。由于外人主张权利,争议房屋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后来,郭某、高某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诉讼,要求确认案件中涉及的财产属于郭某,高某拥有并办理过户手续。经过多次审判,他觉得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法院判决之前,他找到了张银福律师寻求帮助。张银福律师了解情况后,建议他撤回诉讼,然后一次性结清银行贷款,并以借款买房为由提起诉讼。他要求郭某协助将涉案财产转让给郭某和高某。郭某、高某接受张银福律师的建议并委托代理。
在诉讼中,宋得知郭,高撤回诉讼,然后作为第三方申请加入,说:原被告没有书面借款协议,没有借款买房的法律关系。争议房屋由被告在被告与第三人结婚期间购买,并以被告的名义登记,而不是第二原告购买。第二个原告支付的首付款是被告与第三人结婚后的礼物。被告通过工资卡账户每月偿还贷款,这是夫妻的共同收入。第二个原告只有被告的一个孩子,通常把钱转给被告的银行被告已经取款,不用于偿还贷款。提前偿还抵押贷款并不能改变被告与第三在婚姻关系期间购买和每月偿还贷款的事实。原告撤回诉讼后,起诉,规避事实和法律,恶意诉讼,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
被告郭承认原告的事实,双方有口头协议,争议财产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但第二原告享有所有权;购买首付和偿还贷款通过我的账户支付,但都是原告;考虑到财产转让税较高,第二原告是我的孩子,没有必要转让。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郭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郭某,高某将1202号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原告郭某,高某名下。第三人宋某拒绝接受,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宋的上诉,维持原判。宋仍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宋的再审申请。
【深圳房产律师解读】
父母以子女的名义出资买房。由于子女婚姻的变化,诉讼财产归谁所有的纠纷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棘手问题。基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密切的个人和财产关系,父母很少留下证据来证明他们出资的性质。一旦涉及到诉讼,双方的主要证据主要当事人陈述。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可能会有各种法律关系。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结果是非常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婚姻变化而争夺房屋所有权,在离婚诉讼中没有得到解决,在原告提出的物权确认纠纷中也感到无望胜诉。根据原告的说法,在咨询了张银福律师的帮助后,最终以借购房合同的名义起诉,以实现权利保护的目的。在生活中,投资者与注册人之间存在大量的不一致情况,由于婚姻变化而争夺房地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作为投资买房的父母,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特别是以下观点值得关注。
1、没有书面合同并不意味着没有合同
合同和书面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明确这个概念是非常重要的。本质上,合同是双方达成协议的结果。正式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形式,其他形式的合同可以根据双方的行为或具体情况推定合同的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借钱买房子的原因是父母不能借钱买房子,因为他们退休了。父母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住房贷款,生活中存在很多,原因是合法的。父母和孩子之间,由于家庭感情和信任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协议也是协议,违反生活常识,不违反法律规定。在诉讼选择计划中,熟悉社会条件和人民条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当原告和被告同意借款买房协议的存在时,作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以没有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原告和被告有借款买房协议,其反驳主张难以建立。
2、是正确选择诉讼方案,有利于维护权益
不同的诉讼计划对应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抓住案件的核心,提出适当的诉讼请求,法官可以同意你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在儿子婚后以儿子的名义投资购买房屋,无论是赠与还是借款,在没有确定证据的情况下,都有很大的模糊性。认定是赠与或借款,直接涉及财产的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登记簿是财产所有权和内容的基础。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是权利持有人享有房地产所有权的证明。投资者自然很难证明以他人名义登记的房屋属于自己。原告以物权确认纠纷起诉,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难以实现自己的要求,从借款合同的角度起诉,只要房屋转让登记到自己的名义,根据法律规定,自然实现房屋属于自己的目的。案件背后游戏的目的,一个是诉讼不被前儿媳分割;第二个是把房地产转让给原告的名义,所有权利保护的结果更好。
3、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的财产,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生活中,有很多房地产登记人与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如果登记人不是房地产所有人,即使以夫妻名义登记,也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以孩子的名义买房,符合借名买房的正常状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第二,原告是投资者和居住用户。虽然缺乏书面合同证明借名买房协议的存在,但根据父母子女之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忽视书面合同的签订也违反了常识。郭1只是注册物权人,不是真实物权人,争议房屋自然不能被认定为郭1和宋的共同财产。
4、用夫妻一方工资账户内的存款还贷,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通常情况下,夫妻工资账户中的工资收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汇入工资账户的资金不一定是工资收入,用工资账户中的存款偿还贷款也不一定是个人工资。金钱是一般等价物,不是特定物。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将房款转移给被告,然后由被告偿还抵押贷款。原告将资金汇入被告账户后,视为原告完成委托被告偿还贷款的义务。无论被告是否提取现金,是否直接用于偿还贷款,还是通过工资账户分期偿还贷款,都不影响认定二原告是实际偿还贷款人的事实。
5、赠与是双方必须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没有赠与的意思,不能被强认定为赠与,被告也不承认赠与。第三人宋主张,原告转让给被告的款项不用于偿还贷款,应视为赠与,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逻辑推理是错误的,不能推断出主张的结果,这是诉讼权利保护的禁忌。深圳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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