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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有哪些规定?深圳房屋拆迁律师为您解答

时间:2022-08-06 16:43 点击: 关键词:深圳房屋拆迁律师,房屋拆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因合同管理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服务合同没有履行地人民对于法院进行管辖。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房屋拆迁律师一起看看吧。

房屋拆迁有哪些规定?深圳房屋拆迁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被上诉人上海凯伟建设项目工程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诉状》及其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上海凯伟建设一个工程施工技术水平有限以及公司价值主张的是居间费,请求权的基础是双方的居间合同之间关系,并提供其上诉人斯召文签订的《技术企业咨询合同》以佐证。

  因上诉人斯召文、浙江海天建设社会集团股份有限导致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浙江省东阳市。而本案居间合同的合同要求履行地依据我国目前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暂无法通过确定,因此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有误,本院予以及时纠正。上诉人斯召文、浙江海天建设教育集团财务有限资源公司对地域管辖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至于被上诉上海凯伟建设系统工程专业技术能力有限我们公司开始之前就同一事实、同一证据在昆山市法院提起的技术人员咨询合同发生纠纷之诉,属知识经济产权保护案件,昆山士人们需要法院无管辖权,故本院予以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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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被上诉人上海凯伟建设单位工程科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能够提起的居间合同纠纷之诉,属一般民商案件,应由基层劳动人民法院直接关系,故上诉人斯召文、浙江海天建设投资集团利用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级别管辖的上诉理由就是不能有效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结果如下:

  撤销昆山市人民法院第0074号民事判决;

  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在原告上海凯威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调解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在提交答辩状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从未签订或接受过原告所谓的技术咨询服务,即不存在争议合同,也不存在合同实际履行的事实。本案被告住所地在东阳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经审查查明:原告上海凯伟建筑信息工程管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提供了与被告斯召文于2006年12月签订的《技术进行咨询服务合同》一份、施工人员现场照片数份及江苏中茵置业有限以及公司与浙江海天建设社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录音笔录等相关研究证据。两被告可以提供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中知民初字第027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本院认为,依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斯召民间签订有《技术咨询合同》,由原告就《昆山中茵世茂广场》项目开展各项公共关系与技术协调等服务,其咨询服务的履行地在昆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在昆山,原告现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两被告的未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未履行过技术咨询服务之说: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签订过合同或合同是否履行,这应由案件实体审理时查明解,故本裁定不予受理涉及;对两被告的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说:本案的诉讼标的及受案范畴均属基层法院受理范围,理应由基层法院管院,故两被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海天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火花人小组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管辖案件受理费80元,如果裁决有效,不成立,受理费由被告浙江海天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异议成立,不成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房屋拆迁有哪些规定?深圳房屋拆迁律师为您解答

  以上就是深圳房屋拆迁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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