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进入法院破产程序后,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如何解决,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受理,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深圳劳动工伤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一、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破产企业的劳动争议
在破产企业的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一般会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社保费等,并要求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等。而破产程序下,企业的财产已经被法院冻结,劳动者的要求很难得到满足,因此他们可能会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破产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财产受托人,应当将劳动争议解决的工作继续履行,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未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可见,在破产或死亡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未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并告知有关当事人。这意味着,仲裁委员会在破产程序下可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通知送达债权人后三日内将受理通知公告。在受理通知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参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可见,在企业破产程序下,破产管理人有权处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并将有限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
劳动者的工资、加班费、社保费等属于劳动报酬,应当排在优先受偿顺序之前。因此,在破产程序下,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法律的保障,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处理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例如,如果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则仲裁委员会不应再受理该案件;如果破产管理人已经对劳动者的债权进行了分配,则仲裁委员会也不应再受理该案件。此外,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还需要注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否则裁决将无效。
二、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破产或者死亡后,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作,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破产管理人或者承受企业遗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履行。受理该企业已有的未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仲裁委员会继续处理,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可见,《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规则》与国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仲裁委员会在企业破产或死亡的情况下应当继续处理未决的劳动争议案件。
另外,《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破产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将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相关单位。”可见,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企业破产的劳动争议案件时,也需要注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给当事人和相关单位。
三、案例分析
深圳市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最终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公司的部分员工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等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经过审理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并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要求公司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并未履行,申请人将仲裁裁决书送达给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公司已经被裁定破产,并有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财产和清偿债务,因此不再具备进行仲裁的条件。法院因此驳回了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在此案例中,虽然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公司已经被裁定破产,因此仲裁委员会不再具备进行仲裁的条件。此时,申请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请其债权的清偿,而非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结论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未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并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进行仲裁裁决。但是,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仲裁委员会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如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是否有破产管理人对债权进行了分配等。此外,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企业破产的劳动争议案件时,也需要注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给当事人和相关单位。
最后,深圳劳动工伤律师提醒大家,劳动者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在企业已经被裁定破产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请债权清偿,而非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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