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唐某的母亲在27年前再婚。婚前,继父有一套宅基地的房子。土地使用证上是继父一人的名字,继父的户口在该房内,但母亲的户口不在该房内。他们结婚后一直住在该房内。现在继父和母亲面临离婚。唐某母亲要求分割房子,继父不同意,那么该宅基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唐某母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案例分析: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该法还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自己打官司(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于该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看的是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次熟东是否重修或整修过。若该宅基地房是在婚前取得的,婚后也没有任何修绵行为,通常很难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女方无财产,通常会考虑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适当补偿。即通常对于离婚时,女无财产,也无居住房屋的,基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为男方个人财产的,通常会考方给予女方一定的适当补偿。
实践中,就此问题很多人存在误解。因为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由双方共同用管理的,经过8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200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期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自此,婚前财产不论共同生活多久都是个人财产。理论上,某的母亲27年前结婚,就是说在200年新规定出台前,已经一起生活了远远超过8年,房屋已经成为共同财产,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经变成共同财产的,不应因新法的出台而重新长复为个人财产。但实践中,此类纠纷审理时都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完全不考虑以往的共同生活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烟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烟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深圳婚姻律师解读:婚姻中一方伪 | 深圳离婚财产律师讲解保险属于夫 |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是否有权处分? | 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范围你真的知 |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谈房子是个人财 | 深圳权威离婚律师分析起诉离婚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