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的离婚率越来越高,房产的分割和财产的归属往往是人们婚姻走到尽头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那么离婚如何分割房产呢?以下是一些离婚后财产归属的例子。下面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详细分析介绍。
由于财产价值巨大,在离婚案件中,房地产往往成为财产分割的核心。房屋的产权、购房时间和房屋的投资将成为影响产权划分的因素。因此,处理各种不动产问题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一个难点。在离婚可能涉及房地产问题的情况下,记者采访了北京广恒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律师,逐一解决这一问题。
一、普通商品房
(一)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
一方全款出资企业购买,且登记在我们自己公司名下,不论钱是自己的还是需要父母的,明显属于婚前个人信息财产。
一方当事人完全出资购买,但以对方的名义登记,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例如,双方是否就财产达成协议,是否以对方的名义登记等。一般来说,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完全给予另一种,另一种或两者兼而有之。
一般来说,一方全款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共有。以双方名义登记的双方资本应该共享。双方出资都登记在一人名下,还需要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结合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的原因来判断是投资人给对方的赠与还是借款。
(二)贷款或借款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企业财产安全支付首付款并在中国银行不良贷款,婚后用夫妻之间共同管理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政治协商解决处理;如果学生不能为了达成合作协议,人民法院认为可以作为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价值增值服务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方面进行风险补偿。
双方在结婚前共同支付定金,结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作为共同财产。
如果首付和还贷都是婚后进行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后全款购买的房产
婚后购买房屋,即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有例外:
如果父母双方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以其中一个子女的名义登记,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该房屋可视为父母双方根据各自的分摊份额共同拥有。
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企业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我们自己名下,仍属于中国个人信息财产。
父母一方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只能视为父母给子女一方的礼物,并应视为配偶一方(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二、央产房
中心产权住宅是指属于北京市中心单位的公共住房产权。如果需要分割的房屋属于中央财产性住房购置的公共住房,即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方式)购房并获得全部产权证的职工,其离婚案件的分割与商品房的分割基本相同。
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已购公房按照法律法规和与单位的约定执行。也就是说,对于这类房屋,有可能在离婚时无法完全处理房产的归属,或者只能共同使用和居住。
因各种原因需要转让、变更或者办理抵押登记的,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北京的住房交易办公室统一审核。
三、军产房
一般企业来说,军产房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在离婚时的处理问题比较麻烦,没有发展相对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个案的具体事实情况进行研究具体数据分析。双方均为军人和只有一方为军人的处理生活方式以及可能存在不一致。
四、承租房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共住房只有使用权和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可以租赁:
1、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婚姻关系已持续5年以上;
2、婚前一方企业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之间均为分析本单位内部职工的;
3、一方通过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共房屋租赁权,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租住公房权利的;
5、结婚前一方出租的公共房屋,结婚后因房屋被拆毁而取得房屋出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共同投资建设或共同购买的联合住房;
7、一方将租用单位的处所交还或移交给另一方后,另一方的单位将被另一个单位取代
8、婚前双方租住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企业应当认定为我国夫妻关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于我国夫妻关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学生适当的经济发展补偿。
深圳离婚律师特别提示,在离婚诉讼中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首先,在农村宅基地上非法建造小型房产。第二,离婚时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全部所有权的房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另行解决。第三,夫妻双方只有这套房子,贷款还没还清,双方都想要房子的所有权。贷款还清后,可以再打官司解决。第四,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登记在一个第三人自己名下的。因涉及我国案外人,一般会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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