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评述: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被盗财物。
韦某和李某于1998年4月相识相爱,2000年12月登记结婚,其间两人关系良好。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双方父母对婚事的形式是招婿还是娶媳妇产生分歧,导致原被告之间关系疏远,互不往来。魏某曾于2002年10月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2002年12月4日法院裁定不能离婚,由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魏某于2003年7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查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购置了豪爵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近万元,该车辆在原告魏某使用期间,原告魏某于2002年4月20日晚向公安部门报告,豪爵125型摩托车被盗,到目前为止,警方未能侦破,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摩托车确实被盗。
争论的焦点:豪爵125型摩托车是否需要拆分?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李某主张请求原告魏某赔偿一部已经被盗的125型摩托车损失一半。
针对这一点,有观点认为,摩托车被盗,公安部门还没有破案,损失的责任不在原告,被告可待公安机关破案,标的物出现后,再主张分割。
还有人提出,原告主张盗窃,尽管他已经报案,但是在公安机关破案之前,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车辆已经被盗。当原告单方面控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时,原、被告夫妇共同拥有的财产,豪爵125型摩托车的损失,原告魏某负有重大过失,侵犯了李某的夫妻财产权利,因此,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原告魏某应对被告李某进行赔偿。
辩护人说: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夫妇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有同等的处置权利,同时也有义务共同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安全,使其免遭非法侵害。婚姻法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方在离婚时隐瞒、转让、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有隐匿、转移、变卖、一方破坏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可以少分或不分。
该案中,魏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豪爵125型摩托车一辆,双方具有妥善保管义务,同等处理权利。韦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疏远期间,夫妻互不来往。魏某单方面使用夫妻共同拥有的125型摩托车,自然对其负有妥善保管该摩托车的义务,现因魏某重大过失行为,使其近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灭失,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与此同时,李某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管理责任,对摩托车灭失不负任何责任,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魏某应向被告李某等等额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豪爵125型摩托车一半价值的补偿。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非过失一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财产持有人对财产尽最大努力,防止出现不道德行为的一方故意隐瞒夫妻共有财产。
当然,公安机关破案后,财产有证据证明确已被第三人侵害,造成损失,原被告都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深圳权威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