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深圳离婚财产律师在承办婚姻家事案件中发现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多种多样,那《婚姻法》是如何对财产进行分割的呢?离婚财产律师对此进行了整理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我国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审判规则
我国进行审理离婚房产分割案件时,首先应判断该房产的法律工作性质,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是个人信息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由于现实生活中财产来源的复杂性,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往往存在歧义。 事实上,在实践中,判断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最简单方法是“排除法”。 所谓“排除法”,即排除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推定为共同财产。 “排除法”法律推理的法律依据在于“谁主张、谁作证”的诉讼规则。
二、我国夫妻房地产分割的新方法
根据婚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对共有房屋的分割,按以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合作协议进行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财产的具体实际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教育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财产原则上平分,具体待遇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而有所不同。
3.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不宜分开使用的,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的原则,归一方所有。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全文阅读]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后房产进行处置
婚后财产:婚后由父母一方投资购买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订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如以捐款人子女的名义登记,该不动产须当作赠予其中一名子女,而该房地产须当作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父母双方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的,该房产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认定为双方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首付实现共同供房离婚时协议进行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以首付款支付人的名义登记的,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动产属于被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被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显然,婚姻法第三次解释出台后,女性权益并没有得到更好的保护。相反,他们的妻子成了“房客”,她们的丈夫成了“房东”。
更多的婚姻关系法律基础知识可以咨询离婚财产律师,如果您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为您解决,以保证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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