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9年11月13日,陈某与深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认购协议》,购买深圳市北花园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11年10月20日,陈某与吴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陈某将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涉案房屋出售给吴某。同意卖方在取得房产证后7天内将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合同签订当天,吴支付了所有购房款。陈把房子交给了吴。
2016年,涉案房屋具备产权登记条件,但陈失去联系。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法按照《深圳市住宅认购协议》以陈的名义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买受人吴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
2021年,吴某委托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他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1、第三方深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协助被告陈某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将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涉案房屋以被告陈的名义登记;
2、被告陈某在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后7天内协助,配合原告吴某办理转让手续,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原告吴某。
【深圳房产专业律师解读】
购房者购买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房屋不能取得房产证,买方就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可能会错过其他购房机会或遇到房屋被一房两卖的情况。
律师接受委托后,转移了陈及其家人的户籍信息,证明陈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产权证书,并配合转让,制定了两步的诉讼策略。
本案中,深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某签订的《深圳市住宅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符合办理房产证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以陈某的名义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陈某与吴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陈某应在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转让给吴某。
依法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法设立的合同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了陈某无正当理由出庭应诉的判决。
现涉案房屋产权证已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变更为吴某名下。深圳房产专业律师
房屋买受人的权利是否具有优先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