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陆某和李某是高中同学,2019年12月,李某以需要钱为借口,向陆某借钱6.5万元,并承诺2020年1月偿还。
那时,李某给陆某开了一张手写借条,借条中借款事实的确认,借条内容字迹清楚。令人惊奇的是,借条上的文字在3个多月后完全消失了。
法院认定
李某用来写借条的,应当是一种“用字消失笔”。刚刚写的时候,字迹是清晰的,随着时间的流逝,字迹会慢慢消失,消失的时间也会受到环境湿度的影响。
幸好陆某曾经为借条拍照,并将这张“魔力借条”的原貌展现出来。
张某故意用“字用消失笔”写借条,涉嫌诈骗,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深圳债务纠纷律师解答
欠债不是一种债务纠纷,欠钱故意不还属于诈骗!
用笔写一张将会消失的字迹的借条,这已构成诈骗罪,由于对方为什么要用“将消失的字迹”笔写借条,其主观故意可以证明自己想非法占有这笔借款,不想归还,并采取了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金额达6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已涉嫌诈骗罪,且数额较大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但是有网友说,怎么证明消失的借条就是手机照片?
第一,是借条上的字迹虽不见,但书写要用力,一定会在纸上留下压痕,而且会损坏纸张的纤维。技术部可以用特别的方法来恢复消失的文字。
第二,即使在借条上没有任何印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陆某能够拿出转账记录等凭证来证明借款的存在,那么,应由李某拿出证据,证明这些钱并非借款。若无法收回,法庭将认定此项转移属于借款。
第三,情况最不利的是借条上印也没有了,交款又是现金直接交付,没有证据,此时更难,钱也许真要回不来。
还有网友提出质疑,如果借条原件丢失,能否凭相片追回欠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
(一)未成年人提供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符的证言;
(二)由与一方或其代理人具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三)音像材料存疑;
(四)不能与原件、原始材料核对的副本、副本;
(五)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这就是说,如果借条原件丢失了,只有影印本或照片,无法作为单独的证据使用,必须有转帐记录、录音等其他证据证实。
无论是贷款人还是贷款人,法律对权益的保障都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有生之年,在有规范明确借条的基础上,一定要注意保存原始证据,借钱的途径也要尽量选择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有迹可循的方式,而且要注意保持证据原件。深圳债务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