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米油盐酱醋茶,一旦同居,男女双方在经济上是不可或缺的,分手后这个账该怎么算?深圳借款纠纷律师分析这个案例。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不当得利纠纷,驳回原告向被告索要8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拒绝上诉后,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我们是同乡。建立恋爱关系后,我们于2015年开始同居。期间,她经营一家公司,因资金周转、超支等原因向我借钱。原告王某表示,他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被告金某借款,共计8万元。
到2018年初,两人发生冲突分手,多次催促借款被拒,于是诉到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金辩称,原被告同居后,双方财产混合,我自己开公司,他也住在我家里,我支付给原告的金额远远高于原告支付给我的金额。
法院判决
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也提交了证据,表明双方共同支付日常费用。
其中,原告表示,如房屋租金、物业费等,有时被告金给原告王,然后由王支付,有时原告王直接支付。被告表示,大部分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住在被告家中,一日三餐由被告提供。即使是原告家人通常也会购买机票。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在同居期间,没有特别注明贷款或其他性质,从法律角度属于赠与,赠与没有条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有法律可撤销,赠与已经实现,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赠与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如上。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原被告在同居期间互相交换钱。根据双方的陈述,涉案资金不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另一方面,原告王未能确认与被告金达成贷款协议,在将涉及的钱转给金后,金也向王转账,所以王认为金不偿还贷款的依据不足。
承办法官提醒:同居期间相互发生的金钱往来,没有特别注明是贷款还是其他性质的钱,从法律角度看应该是赠与。深圳借款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