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8日,上海市作为高级管理人民对于法院可以举行一些新闻信息发布会,高院副院长黄祥青通报了中国上海国际法院四起涉“套路贷”犯罪行为案件的审判工作情况。深圳债务律师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高院副院长郭伟清主持进行新闻媒体发布会。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问题案件我们进行了研究集中宣判,分别通过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国家经济发展损失。
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影响参与者,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给予学生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达到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六年。
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今年以来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涉及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三项罪名,是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借贷”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反映了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个基本特征:
第一,制造私人借贷的假象。被告利用“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与受害人签订贷款合同,制造私人贷款的假象,并以“违约”“存款”等名义骗取受害人签订“虚拟高额贷款合同”“阴阳合同”和房地产按揭合同等合同,明显不利于受害人。
第二,制造银行流水的痕迹,故意制造受害人已经获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第三,单方面肆意识别违约受害者,要求受害者立即偿还“虚假高额贷款”、
第四,恶意抬高贷款额度。当受害人无力支付时,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扮演”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平衡账目”,进一步增加借款金额。
第五,软硬兼施的“讨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一次成功的判决,达到侵占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新闻信息发布会进行介绍,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需要高额利息的贷款管理行为。“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研究主要表现在:
行为的目的是不同的。“常规贷款”的“贷款”是被告侵吞受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常规贷款”是以“贷款”的名义对受害人财产的真正非法占有。高利贷者希望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以获得高额利息。
第二,手段和方法不同。虚增金额名称不同。“套路贷”中虚增的金额一般以担保或类似名义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以外的金额往往以利息的名义设定。借款人对本金以外的金额的主观理解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受害者)往往被告知,如果正常还款,虚增的金额不需要归还,所以主观上不需要偿还虚增的部分;高利贷的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本金以外的高息部分需要偿还。
贷款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占有虚增资金的目的,往往拒不接电话或“消失”,使受害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还款,不得不“违约”;放高利贷的人希望借款人尽快偿还本金和利息。
第三,侵权的客体不同。从引诱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收债、虚假诉讼,“例行贷款”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而且危害公共秩序,破坏财务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损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财务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本质上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贷款本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借贷双方的意思自治,借贷本身和一定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的本金和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高息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深圳债务律师强调,“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迅速蔓延,不仅可以直接受到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安全权益,而且对于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学生其他经济犯罪,甚至可能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不良后果,带来一系列中国社会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