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还款利息的性质为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借款人在清偿借款之前其违约的状态发展一直处于持续学习之中,应当由借款人承担社会直到全部资产清偿能力之间的违约金或者国家赔偿损失。深圳债务律师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1、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的截止日期。
至于《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管理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工作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关于公司执行审计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会计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相关法律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已经具有明确了计算教学方法与标准,与逾期利息的计算结果并不存在冲突也不重复,两者同时可以选择分别适用。
2、本司法解释第26条关于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的司法环境保护上限同样可以适用于逾期利率。
也就是说,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约定的逾期利率不超过24% 的年利率。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约定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超过年利率36% ,超额利率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退还超过年利率36% 的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逾期利率超过年利率24%但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借款人要求借款人退还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人不支付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贷款人的退还要求。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作了详细规定。但如果不熟悉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自然给当事人带来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为了方便快捷地掌握重点,本文从以下三个角度总结了感兴趣的算法。
对民间借贷期间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计算进行梳理后,仍有一些重要问题与之相关。实际操作中,实际还款日往往会穿透借贷期、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规定的履行期直至延迟履行的内外,如下所示:
法院对约定利息的认定和处理如图,年利率在24%以下,法院予以支持;在24%—36%的范围内,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当事人自愿支付的,后悔了想回法院,不予支持。
相反,如果贷款人索要这部分利息,法院是不会支持的。通俗地理解就是“不给就别要回来”;超过36%的红线,法院的强硬态度立刻闪现,那就是无论什么情况,都不会支持。具体可以参见《关于审理民间网络借贷案件适用我国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年利率不得超过24%,贷款人应当支持借款人按照约定的人民法院利率支付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36% 的年利率。超过年利率36% 的协议利率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借款人申请退还借款人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
“借款人与借款人结清前一笔贷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一笔贷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前期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可以将补发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确认为后期贷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贷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还款,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深圳债务律师认为,按照前款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满后应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初始贷款的本金和以初始贷款额为基础的本金,即贷款期内利息之和,年利率为24% 。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数额,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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