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后,男方起诉女方返还恋爱期间以女方名义登记的50%房产份额。深圳经济纠纷律师获悉经审理,海淀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因为该男子无法证明该房产份额属于彩礼。
案情简介
原告王先生声称,他于2014年与赵女士建立了恋爱关系。双方都见过对方的父母、亲戚和朋友,并开始准备结婚。赵女士提议买一套结婚用房。王先生于2016年在海淀区买了一套房子。王先生支付了450万元的购房款。买房时,赵女士说,如果房子的50%份额不以彩礼的名义登记,她就不会结婚。王先生不得不同意结婚。双方因矛盾分手后,王先生多次要求赵女士归还房屋产权。赵女士拒绝归还,因此被起诉法院。
被告赵女士辩称与王先生没有婚约,涉案房屋50%的产权不是彩礼,还支付了一定的购房款。房屋产权比例是与王先生自愿约定的结果。王先生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单独拥有,行使撤销权,但该房屋已通过物权公示,不可撤销,因此不同意王先生的请求。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和举证,赵女士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只支付了少量款项。王先生知道赵女士的出资,在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时,还以赵女士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50%。虽然他声称50%的产权是作为彩礼送给赵女士的,但赵女士也否认了这一声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当王先生未能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共有是基于实际合同婚姻时,产权比例与出资不符的部分应视为王先生对赵女士的赠与。王先生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单独拥有,实际上意味着撤销赠与。然而,赵女士在2016年获得了涉案房屋50%的产权,而双方在2017年分手,因此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撤销期,撤销权已被消灭。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最终判决。
判决结束后,王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案件生效。
律师说法
彩礼一般是一方赠送的订婚礼物或金钱,旨在促进婚姻关系的建立。彩礼支付的前提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如果他们达成婚姻关系,彩礼将归受赠人所有。从本质上讲,彩礼的支付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的赠与。但在实践中,如果双方未能成功建立婚姻关系,父母或一方支付的财产是否应定性为彩礼?在这方面,彩礼的范围应严格限制。
男女在恋爱期间支付财产的目的不同。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不能全部认定为彩礼,必须退还。主张方应对是否为结婚支付财产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在与赵女士恋爱期间购买了房子,并以双方的名义登记了房子,每人占50%。虽然王先生主张以赵女士的名义登记的财产份额属于彩礼,但赵女士应在双方未能结婚的情况下退还。但当赵女士否认涉案财产份额属于彩礼时,王先生未能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因此法院不接受王先生的主张。同时,婚礼彩礼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习俗,具有其社会基础和文化背景。在判断是否履行举证责任时,可以参照当地习俗和居民生活水平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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