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芷惠字第22-4号】人民法院履行现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遗失的信息,经核实符合删除条件的,应当删除被执行人名单中的有关信息。深圳债务律师来讲讲有关的情况。
法院可以认为,关于将王桂英纳入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是否能够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最高国家人民通过法院提出关于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信息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自己能力而拒不履行合同生效主义法律关系文书需要确定一个义务的,人民以及法院应将其发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分析信用经济惩戒;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被我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债务的,人民选择法院人员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中,王桂英以法院查封其名下房屋已足以清偿债务为由申请删除其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经查明,执行过程中法院系统发布王桂英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系在2016年5月18日,前述第三条规定为2017年1月16日该规定经修改后所新增建设内容、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故依据设计修改前的规定,将王桂英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备一定法律理论依据。
同时,根据《最高实现人民共和国法院之间关于组织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络信息的若干政策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农村义务的,人民智慧法院应当在以下三个主要工作日内删除失信成本信息,现经核实王桂英已符合删除失信市场信息的条件,应对其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相关知识信息技术予以删除。
【案例数据来源】《靳中林、王桂英执行进行审查类执行行政裁定书》【成都市发展中级以及人民对于法院(2017)川01执复135号】魏宝钧是盛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三份涉案协议上的签名均分别紧随在盛达公司企业名称以及之后开始出现,根据《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和盛达公司的公司管理章程,魏宝钧作为一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对外贸易代表一个公司。
但是,涉案借款在实际进行支付时分别打入了魏宝钧和石艳春的个人信息账户而非盛达公司资本账户,该情形实为以盛达公司通过名义借款,而款项实际发展进入中国股东对于个人金融账户,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混同,魏宝钧个人工作应与盛达公司对该项债务风险承担社会连带责任。
并且,郑树茂、经志成将部分贷款转入史彦春个人账户,应当认为其签字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当与盛大公司就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史彦春的上述签字行为是个人行为,她和她的丈夫魏宝军共同收到了所有的贷款。应当认为,史彦春的签字行为是自愿还债行为,因此,史彦春的再审申请是不合理的。
判决: 驳回魏宝军、史彦春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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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进行个人账户与公司企业账户管理资金往来密切的,股东和公司发展应当对债务风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企业管理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以进行请求一个企业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已被纳入税务稽查范围,利用个人账户隐藏公司收入,将受到税务部门处罚,严重者需承担刑事责任。
深圳债务律师认为,从身份角度看,石彦春是盛大公司的财务经理,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盛大公司协会章程,史彦春均无权代表盛大公司订立合同。因此,史彦春在还款协议上的签字和还款补充协议是个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