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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维系不正当情人关系为目的的借贷纠纷不予受理

时间:2021-11-11 14:46 点击: 关键词:宝安区宝安机场律师,借贷纠纷,信贷纠纷咨询律师

  

  贾某强与刘某惠订立《双方协议》约定:贾某强借给刘某惠1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刘某惠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做贾某强的情人;如果刘某惠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贾某强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刘某惠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后贾某强与刘某惠再次订立《补充协议》约定:贾某强已经出资70万元,以刘某惠名义购买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贾某强支付;刘某惠自愿做贾某强的情人,如果刘某惠违反承诺,则应退还贾某强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贾某强提出解除与刘某惠的情人关系,则刘某惠有权不退还贾某强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刘某惠不得生育。后贾某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判令刘某惠归还借款70万元。

 

  双方当事人以借贷为名,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因此发生的债务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认定:贾某强与刘某惠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刘某惠所得的财产应返还。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惠返还贾某强人民币70万元。

  刘某惠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将责任全部归于自己,有违合理、显失公平,且对刘某惠要求重新鉴定不予准许,依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贾某强的诉讼请求。

  贾某强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属附条件的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故合同无效;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事实,也无相应的依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贾某强的起诉。
 

以维系不正当情人关系为目的的借贷纠纷不予受理
 

   深圳宝安区宝安机场律师提出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本案中,贾某强刘某惠签订的《双方协议》及《补充协议》名为借贷,但实质是贾某强为了维持和刘某惠的情人关系而签订的协议,该行为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故对贾某强刘某惠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贾某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深圳宝安区信贷纠纷咨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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