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民间借贷业务成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借贷合同中,债权转让是常见的一种情形,而关于债权转让后的协议管辖条款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就围绕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发生债权转让的协议管辖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案例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年利率为10%。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债权可以自由转让,受让方所在地即为协议履行地。借款人乙公司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后来,乙公司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协议管辖条款未生效,因为受让方丙公司不确定亦不可能参与缔结该协议管辖条款。
二、法律分析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所拥有的债权向他人转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向他人转让,但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规定,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也不得违反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其拥有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规定,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因此债权转让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问题协议管辖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所作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当事人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民事诉讼的管辖由法律规定的原则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但是该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受让方所在地即为协议履行地,但并未明确约定协议管辖条款。乙公司认为,受让方丙公司并不确定亦不可能参与缔结该协议管辖条款,因此该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未生效。
针对此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协议管辖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换句话说,该条款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
其次,协议管辖条款应当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
最后,协议管辖条款应当与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相互关联,具有明确的约束效力。
基于上述原则,在本案中,尽管受让方丙公司未参与该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但是在该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其应当被视为有效约定。因此,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应当被认定为存在。
三、实践意义
本案的判决结果意义重大,对于民间借贷业务的规范和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该判例也对于借款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和界定,为借款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应当尽可能地与受让方协商明确协议管辖条款,以确保争议的解决具有法律效力,避免因协议管辖条款效力问题而影响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四、结论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发生债权转让的,受让方所在地即为协议履行地,系合同当事人为第三方即受让方将来涉诉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受让方不确定亦不可能参与缔结这一协议管辖条款,故应当认定未生效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该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乙公司的起诉请求,维持原判。
以上是本案的主要事实、法律问题和判决结果的分析。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应当熟知法律法规,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分析和判断,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不断学习和探索,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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