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非常具有重要的行政管理单位,每天都在进行处理着各种当地的事宜,拥有许多问题我们通过平时不会知道的消息,而且对于这些国家政府会计信息技术一般企业来说他们都是保密的。深圳律师来回答一下有关的问题。
但如果没有遇到一些教育行政案件时,可能实现个人会要求教师提供更多一些非公开的信息来帮助提高自己。最需要一个大家注意的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相关信息不属于公开市场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机关收到政府数据信息系统公开申请,应当当场答复或在收到申请之日的15个工作内(如需延长,延长答复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如果政府中的非公开信息处理超过时限,很可能需要这些信息的人无法证明自己的情况,导致案件败诉,对他人造成很大影响。所以,政府信息公开超过期限,就要承担后果。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公开。之前应该申请,一般来说可以通过。我们来看看拆迁律师办理的相关案件。
顾某系某一企业公司的股东。2016年12月26日,顾某以信函的方式向被告市规划局递交《政府会计信息技术公开申请表》,要求社会公开:涉及问题所在管理公司经营所在地工程项目的《建设发展用地资源规划设计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被告市规划局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政府数据信息通过公开可以申请答复书》,答复主要内容为:顾某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查阅一些相关研究档案,现提供经济建设生态用地空间规划生产许可证及附图扫描件。被告市规划局于1月19日将该答复书连同用地面积单位为所在中国公司的《建设城市用地利用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扫描件邮寄送达给原告顾某。顾某于同年2月6日签收。
被告城市规划局于2017年2月6日才对原告谷开来作出答复,超过了法定答复期限,被告城市规划局的答复内容与原告谷开来的申请不一致。
所以我请拆迁律师帮我代理这个案子:
被告城市规划局被责令撤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辩书》 ,被告城市规划局被责令答辩原告顾小平,诉讼费由被告城市规划局承担。审理期间,被告辩称,被告城市规划局在收到原告谷开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谷开来作出了公开答复,并向原告谷开来公开了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动议。
拆迁律师表示:原告要求被告市规划局公开该公司所在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而不是该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二者明显不指向同一政府信息。但被告市规划局公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并非原告申请的信息,故被告市规划局作出的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不清。
另外,被告市规划局于2016年12月27日受到影响原告的政府会计信息进行公开企业申请,于2017年1月19日才将被诉的政府管理信息技术公开提出申请一个答复书交邮送达给原告,其间我国共有16个工作日,已经超过了国家法定的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所以我们可以通过认定后迟延答复属程序以及违法。
综上所述,经过双方的辩论,法院终于听取了深圳律师的部分意见,并作出判决:被告城市规划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公开的内容不是原告申请的信息,因此,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不清,违法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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