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中,应该是双方达成协议,拆迁方再进行拆迁。但现实生活中,很多拆迁当事人并不是在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实施拆迁,而是实施强制拆迁。如果没有达成协议,是否可以强制拆除?合法的可以。深圳律师来回答一下有关的问题。
法院认为可以通过根据中国政府的征收补偿方式决定对未达成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实施强制执行。
原告钟先生承包的土地位于增城区。由于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原告承包的人民政府中华民国被列为征地范围。然而,钟某至今尚未收到法定拆迁程序,原告也未能与有关部门达成赔偿协议。然而,2016年8月至12月,被告突然对原告上述土地进行强拆,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强拆土地没有法律依据,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财产权益。
一名拆迁律师协助代理此案,法院被要求裁定,被告在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对其承包土地上的附属物进行强制清理是非法的。被告增城区以及镇政府辩称:我府的行政管理行为是合法的行为。
征用所涉及的土地是合法的。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4月15日发布了征地预公告,该公告已按要求张贴。
我政府对土地的清理程序是合法的。我国政府与原告就涉及的征地补偿问题进行了多次面对面的沟通和协商。我政府已向原告发出通知,并在清地前张贴在村委会公示栏上,告知其到现场查勘土地并办理相关补偿手续的时限。如果失败,将由政府处理。
我们政府的行为符合公众利益的需要。征地范围内的被征用人大多已与被告达成补偿协议,而原告提出的补偿标准过高,导致协议迟迟未能达成,严重阻碍了工程建设的进展,我国政府正在推进土地库存建设。
综上所述,征用涉案土地是合法的,我国政府清理土地清单是合法的,我国政府采取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我国政府作出涉案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拆迁律师对此进行表示: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作出强制要求执行情况决定前,应当按照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社会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表达形式发展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 履行自己义务的方式;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行为方式;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企业行政部门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权力机关人员可以及时作出强制执行能力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增城区中华民国政府于2015年12月9日发布《征地通知》 ,将中原等地的征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虽然被告人发出了有关“紧急通知”,清理了原告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按照上述规定经过了公示、提醒和行政强制程序。
因此,深圳律师认为,被告组织对原告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强制清理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最终,法院听取了拆迁律师的部分意见,确认被告于2016年8月至12月在原告中的承包地上强行清理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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