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部iPhone12,有偿吸引了6000多人关注微信官方账号,还支付了异地往返交通费和诉讼费..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iPhone12消失,往返交通费等费用得不到支持,只是因为他和对方形成了无效的合同关系。
基本案例
2021年1月,赵在其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上发表文章,称邀请6000多人关注本微信官方账号iPhone12免费发送。夏看到这篇文章后,联系了赵。经确认,双方同意夏在1月底完成6000多人关注微信官方账号的任务。赵奖励夏某一部iPhone12手机,价值6000多元。随后,夏通过程序发布任务,以支付每个关注者0.2元的报酬为条件,达到关注目的,赚取差价。夏完成任务后,赵答应将iPhone12邮寄给夏,但随后赵拒绝邮寄,并在朋友中删除夏。此后,赵没有向夏支付任何报酬,也没有向夏支付iPhone12手机。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赵某和夏某同意夏某为赵某微信官方账号提供有偿刷量服务,扰乱了正常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因此,双方形成了无效合同关系,法院不支持夏某要求赵某按约定支付其iPhone12等值现金6000余元的诉讼请求。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赵更适合向夏支付夏实际支出的1000多元费用损失。
法官说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流量成为互联网的生命,数据成为互联网运营的重要支撑,数据的真实性是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虚假刷互联网服务或产品,提供无效访问数据,容易误导网络用户和消费者对网络产品或服务及相关内容信息的错误认知,是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非法干预,促进了不良甚至恶性竞争。
202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方式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4)虚构点击、关注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奖励等交易互动数据……因此,不得以虚构点击、关注等流量数据的形式提示自己的商誉,已成为互联网经营者的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在这种情况下,赵承认通过广告获利的基础是更高的关注度,从而吸引更多的网络用户关注他们发布的内容信息,从而获得经济效益。作为最终受益者,赵知道不允许有偿刷关注,仍然承认夏的行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虽然夏的行为暂时没有损害其他网络用户或社会公共利益,但以这种方式提高赵的官方账户关注实际上是一种网络数据欺诈,导致一种可以误导大多数网络用户的错觉。这种网络数据欺诈既没有产生良好的社会价值,也没有达到赵想要的经济效益。相反,它鼓励了据欺诈的滋生,如流量等数据欺诈的滋生,应有效抵制。深圳刑事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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