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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诈骗罪律师提醒“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是非法集资的套路

时间:2023-08-09 18:03 点击: 关键词:深圳诈骗罪律师,非法集资

  随着国家的发展,国民的生活质量也开始提高,如果手头上还有多余的钱,很多人会选择做一些投资,很多投资公司以高息作为诱惑,开展非法集资,一旦遇上这样的公司,投资者的钱很可能回不来。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愈演愈烈,并且手段不断变换。那么,非法集资手段有哪些?下面深圳诈骗罪律师给大家普及下这方面的知识。

深圳诈骗罪律师提醒“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是非法集资的套路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会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资金累积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果园庄园开发,农林牧渔业经营、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现今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第一百九十九条 【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就意味着刑法199条将集资诈骗罪参加可合用死刑的范围,从立法上赋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处罚权。但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是否合理问题,存在着不少争论。

深圳诈骗罪律师提醒“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是非法集资的套路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与死刑限定

  法定数额,对集资欺骗的数额规定,在刑法上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差别,如果权衡犯人所造成的社会伤害水平,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规范之一。然而,我国刑法并无对法定机构本钱罪的数额作出规定,2001年4月18日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对于经济犯法案件追诉规范的规定》中的第四十一条:以非法占用无为目标,应用欺骗要领非法集资,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的,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也就是说刑法上并没有对第一百九十二条中数额较大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数额较大的法律规定只能参照《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当集资诈骗的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的时,不能仅仅因为数额特别巨大就对犯罪人采取死刑的刑罚处罚,还必须考虑是否由于集资诈骗的行为直接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总结:死刑废除是一个长时间的的过程,从我国如今的国情来看,死刑立法还将在很长时间内无法废除,然而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立法与如今我国的国情和刑事立法政策并不违背,应当在未来立法中首先考虑予以废止。从而加强我国立法与国际接轨的深度,增强我国对人权的保护力度和对生命的尊重。  

深圳诈骗罪律师提醒“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是非法集资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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