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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的情况下诈骗罪如何认定?深圳诈骗辩护律师来回答

时间:2023-03-21 09:34 点击: 关键词:深圳诈骗辩护律师,诈骗罪

  以工程企业资金管理需求为名向他人进行借款,并全部可以用于偿还欠账和赌博,到期无法及时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诈骗罪。区分“不偿还贷款”的性质,应充分考虑主观意图、偿还能力、贷款使用等综合因素。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借钱不还的情况下诈骗罪如何认定?深圳诈骗辩护律师来回答

  2012年9月,罗小兵会见了李杏梅。从2012年12月到2013年1月,罗先生编造了他需要钱在重庆工作的事实。在高利率的幌子下,他一再口头要求李杏梅贷款。李杏梅先后挪用了自己管理的互助基金的2319100元脱贫攻坚给罗小兵。事发前,罗某归还李杏梅27、6万元,其余2043万元全部借来偿还债务和赌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罗小兵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款50万元。罗小兵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其与李杏梅的关系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以及人民对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小兵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经济收入数据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管理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兴梅误认为罗小兵有可靠的投资建设项目,具有企业偿还风险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可以交由罗小兵使用。

  罗小兵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出现部分学生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社会资金问题全部信息用于长期偿债、赌博和日常生活开销,未对所借资金方面进行一个妥善地保存或合理选择投资,导致我们无法及时归还。

  罗小兵与李兴梅之间发展虽然中国名义上是借贷市场关系,但实质上罗小兵是在无偿还能力一般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或者他人产生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即贷款型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借款、诈骗公、私财产等形式进行的诈骗罪。这种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因为犯罪者通常披着私人借贷的面纱,而且还是在亲友、熟人之间,所以与民事诉讼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些相似之处,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有必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以防止债务纠纷被视为犯罪,避免伤害无辜。

  在这种情况下,罗小兵提出,他与受害人有口头协议借款,以及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虽然贷款无法偿还,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款,不属于诈骗。那么,贷款欺诈和私人借贷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不同呢?我们如何判断一个特定的案件?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作为一种主观因素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问题没有进行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我们只是学生因为这些客观分析原因可能造成公司债务管理不能得到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手段不同;

借钱不还的情况下诈骗罪如何认定?深圳诈骗辩护律师来回答

  诈骗行为人在进行借款时都会通过采用一个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可以产生一些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企业用于实现某种社会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己的财务管理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网络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地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研究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演员对借贷的态度不同

  诈骗行为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进行考虑企业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影响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主要用于网络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金融借贷中,借款人信息本身发展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资金用于可产生一个合法经济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借钱不还的情况下诈骗罪如何认定?深圳诈骗辩护律师来回答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大家,诈骗罪,是指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取得超过一定数量的公私财产,使受害人“自愿”陷入错误认识和处分财产的行为。贷款欺诈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以贷款名义转让财产、到期无力偿还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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