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倪某与栗某结婚。二OO二年二月出生的儿子。2019年3月,倪某、栗某同意离婚。 在离婚之后,倪某听到邻居抱怨自己养了16年的儿子并不是亲生的,于是就拿了小粟用的牙刷委托某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
最终鉴定结果为:倪某和小粟的亲子关系排除在外。见此结果,倪某非常气愤,盛怒之下,他控告前妻,要求赔偿抚养费。
经过法庭审理,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被告人粟某作为妻子,在与原告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婚生小粟,使原告错误认识而履行抚养义务,故原告为小粟支付的抚养费,应予退还。
在补偿标准方面,结合儿童的实际需要.原告被告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法院酌情定为每月400元,抚养费给付时间为193个月,抚养费给付时间为193个月,共77200元。
法庭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丈夫的人格权利,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应依法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深圳诈骗案律师谈案情
同样的情况仍然存在。一九九五年,攀枝花市盐边县居民黄先生与比自己小14岁的冯女士结婚。一九九八年九月出生的儿子小杰。二○○一年十一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杰与黄先生同居。
伴随着儿子的一天天长大,黄先生发觉儿子在长相.性格等方面与自己有很大的不同,渐渐产生了怀疑。
随后带着孩子去成都一家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结果表明,他并非小杰的生父。王先生觉得十分气愤:“想不到自己辛苦养了14年的儿子,竟没有亲骨肉!
在诉讼中,他把前妻子冯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最后,法院判决:冯女士赔偿黄先生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35万元。
近几年来,欺诈性抚养费纠纷逐渐成为家庭纠纷的多发原因之一。
欺诈抚养费”一般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故意隐瞒自己不生育或者知道自己的亲生子女,而故意隐瞒事实,导致男方误将孩子作为亲生子女抚养。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关于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条款,以及在欺诈性抚养争议中不当得利设立的裁判规则,欺诈方应向受骗方返还抚养费,酌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补偿范围
抚养纠纷诉讼中,受骗者的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可以要求返还所支付的抚育.教育费用等。被诈骗者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欺诈方应退还抚养费等有关费用
受骗者因受骗而将其非亲生子女抚养,必然要付出巨大的金钱和其他财产利益,这种做法必然会使无扶养义务的一方因欺诈而不当处分所有财产,从而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受骗方作为被侵权方可向欺诈方要求返还所支付的抚养费等相关费用,以弥补自己遭受的财产损失。
2.欺诈方应赔偿受欺诈者的精神抚慰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对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如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受到非法侵害,可以要求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它是侵权者通过货币.货币.证券等物质形式的补偿,以减轻.消除.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压力,弥补受害人精神利益减少的同时,还可以对侵权者给予否定性评价。
在欺诈抚养方面,欺诈方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无抚养义务方的人格尊严等人格权利。受骗方为抚养非亲生子女付出了巨大的感情和精力,当得知被抚养的孩子并非亲生,导致自尊严重挫伤,社会评价降低,因而受到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
由于受骗方对抚养非亲生子女产生感情依赖的程度并不相同,因此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在案例中,可以依据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程度.由欺诈方主观过错程度和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酌情判定精神抚慰金数额。深圳诈骗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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