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权,纵容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目的的充分实现,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相关渠道对不起诉的救济方式加以限制。当事人的自我救济是刑事案件的重要救济手段之一。健全不起诉当事人的自我救济制度,保障自救权利的充分行使,有效保护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实现刑事诉讼目标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是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救的基本理念
一、定义
作为不起诉的救济方式之一,刑事不起诉当事人的自我救济是客观存在的,人们争论的焦点,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所以,如何界定它就成了本文首先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据有关学者的研究,认为刑事不起诉当事人的自我救济,是指刑事案件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并依照法定程序和途径寻求救济,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当事人看来,自我救济是指个人对涉嫌犯罪行为的评估与处置,以及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救济手段。但是,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一种,刑事不起诉当事人的自我救济存在于一种诉讼法律制度中,它既限制了公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又防止了不起诉权利的滥用,弥补了不起诉决定可能产生的错误。
二、主要特点
相对于其它刑事诉讼而言,不起诉当事人的自诉依据是其自身特有的内容。所以,它的主要特点还体现在它的行动部分:
首先,行为主体具体。自我救助权是刑事不起诉案件的当事人的专有权,只能由当事人依法行使,也就是说,在不起诉刑事案件中,只有受害人与被不起诉人是自救行为的合法主体。行为内容明确;行动内容是行为主体所要表现的主观意志。对此,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例如,检察机关改变原判,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等。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其次,行为合法。它是不起诉当事人自救的形式要素。刑事诉讼法本身是一个运动的过程,它由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所构成,并根据其内在规律和法律手段共同推进。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自救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复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三,是确定刑事不起诉人自救行为的依据和存在的依据。有了清晰的目标,才有了清晰的认识。总的来说,当事方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行为。
其四、是要有足够的行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性与次序要求各诉讼行为之间要有一定的衔接,以保证诉讼过程的有序与高效。在诉讼过程中,不起诉当事人的自救行为不可能随时随地进行。它的行为依据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其行为期限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二者均不可缺少,否则无法实施自我救济。
三、基本形式
当事人自诉自诉的基本形式是其基本类型,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从救济形式来看,刑事不起诉当事人的自我救济可以分为起诉救济和申诉救济。控诉救济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公诉机关不起诉的决定不服,向公诉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诉,请求复审。控诉救济是指被害人对公诉机关不起诉的决定不服,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惩罚犯罪行为。
其区别在于:
(1)不同的行为主体:前者可由受害人提起,后者可由受害人提起;只有受害人才能提起后者;
(2)行为方向不同:前者指向公共机构,后一种是针对审判机关的;
(3)侧重点不同:前者着重审查最初的起诉决定是否正确,后一种做法侧重于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4)不同的行为结果:前者是检察机关维持或改变原判的复审决定,后一种是审判机关不予受理和依法审理。深圳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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