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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解析女子遭家暴时刺死醉酒丈夫

时间:2021-12-22 11:08 点击: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家暴纠纷

  案件详情:
      45岁的广东汕头女子许某琴,由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法庭没有判决,随后又遭遇丈夫的家暴。

 

  2010年6月15日,丈夫郑某松喝完酒就闯进许某琴的房间,掐许某琴的脖子,并殴打她的头,父亲赶到后,许某琴也遭到殴打,之后郑某松再一次对许某琴施暴,用保温瓶,剪刀对峙,双方在推搡过程中发生冲突,再一次,郑某松掐了许某琴脖子,手持一把剪刀将郑某松胸部刺入,致其死亡。
 

  在此之后,许某琴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逮捕。
 

  十二月九日,记者获悉,汕头潮南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许某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对许某琴在丈夫掐脖子的情况下刺死对方的行为,法院认为这是“防卫过当”。
 

  该案判决引发争议,多名律师学者表示,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利用剪刀对许某琴的不法侵害“掐脖”正在发生,其不法侵害“掐脖”正在发生,其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应由法院认定事实。在普通家庭暴力情形下,在2020年《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出台前,与一般情况没有实质区别。现已制定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专门对这一领域的正当防卫作出了专门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的情况,更应该从保护妇女的角度出发。
 

  深圳刑事律师一名曾给予许某琴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表示,许某琴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但当地第一次不会作出离婚判决,不管有没有家暴。与此相对应的是许某琴第二次进行离婚诉讼。广东省汕头潮南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需要了解有关情况后才能回复。
 

深圳刑事律师解析女子遭家暴时刺死醉酒丈夫


       女人提出离婚申请被驳回

  老公的家庭暴力仍未结束
 

  四十五岁的许某琴来自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由于受不了丈夫郑某松长期家暴,于2019年5月8日向辖区内的潮南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是同年7月29日,法院裁定两人不得离婚,并驳回其其它诉讼请求。之后许某琴和郑某松分房睡觉。
 

  但是郑某松的家暴行为并未停止,直到2020年6月15日悲剧发生:当天郑某松再次对许某琴实施家暴,将她的脖子给了许某琴一次,并将其砍伤。
 

  六月十六日,在当地警方的大力支持下,许某琴在同月30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捕,2021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1月23日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8日立案侦查,并公开审理此案。
 

  十二月九日,记者了解到,日前,潮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许某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先生在被刺伤之前要掐脖子才停止

  法庭:在必要的范围之外,属于防卫
 

  据记者掌握的判决书,2020年6月15日下午2时许,受害人郑某松酒后闯进被告人许某琴卧室,用手掐住正在睡觉的许某琴脖子,在站起来反抗的许某松被郑某松打后逃出卧室,来到现场,许某琴的父亲许某强听到声音后赶到现场进行劝架,被郑某松拿着铝盆打伤。
 

  在房间里,许某琴叫郑某松不要影响孩子休息后回到卧室,郑某松又用铝盆将许某琴头部砸伤,连续拿起保温瓶、剪刀对着许某琴,双方在推搡过程中一起跌倒在地上,郑某松倒地后再一次用手掐了许某琴的颈部,许某琴遂持剪刀在郑某松胸口等处刺伤,直至郑某松手才停止。
 

  随后,电话通知许某琴,民警到场后将她带回派出所。最终,许某琴如实交代了故意伤害的事实。
 

  案件发生后,许某琴一方多次向郑某松的亲属赔礼道歉,并取得其谅解。
 

  郑某松血液中酒精含量252mg/100ml经鉴定,是由于多处锐器刺伤,导致右肺多处破裂、气胸继发失血性休克死亡。面部、颈部、双上肢和腹部多处软组织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程度较轻。
 

  法庭上,深圳刑事律师向被告人许某琴的辩护人提出,受害人郑某松对本案有过错,其行为属防卫过当,案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较轻的,有自首情节的,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请求减轻处罚和缓刑。
 

  今年9月18日,被告人许某琴在吴家伟的见证下,在被告人吴家伟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承诺书。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琴非法侵害他人财物,造成1人死亡,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造成1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构成故意伤害罪。控方指控被告人许某琴犯有故意伤害罪,量刑建议适宜。
 

  鉴于本案属于婚姻家庭引发的犯罪,被害人郑某松在本案中有过错,被告许某琴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案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依法减轻被告人许某琴的刑事处罚。
 

  法律顾问:应该被认为是"正当防卫"

  学人:不可能“只有结果”论
 

  有没有正当防卫?家庭暴力中的自我保护与一般情况下的自卫有没有区别?针对这一案件,许多律师和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
 

  深圳刑事律师认为,根据案件中查明的事实,在这之前和当天,郑某松已先后用手掐脖子,用铝盆打伤父亲和许某琴,根据《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南》第15条之规定,对酒后双手掐颈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虽然没有使用凶器或杀伤性凶器,但郑某松依据不法侵害的次数、击打的部位及力度等情况,确实已经严重危害了许某琴的人身安全,即使还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但已经给人身安全带来严重、紧迫危险的,可确定为“犯罪”。本案件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特别防卫、正当防卫,自然不存在过当一说。

 

  同时,在本案刑事判决中,辩护人也未被发现,检察官和法官对本案是否构成了“行凶”和特殊防卫的内容。
 

  深圳刑事律师认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两高一部正当防卫导则》第12条,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方法、强度、危害程度、防御时间、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根据防御者防御时的处境,结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做出判断。当判定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而且要考虑造成进一步伤害的迫切性和现实的可能性。在反击方式上,不应苛求防御者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手段。
 

  本案件中,抛开特别辩护的内容,仅就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范围加以区分,郑某松一贯对许某琴实施家暴,而且其所犯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具有复杂性,且其性质与其所处的严重程度不符。本例中,作为女性的许某琴对抗郑某松,存在着严重的权势差异,这一点应从防御者的角度分析,而许某琴被迫拿起热水瓶,剪刀还击,显然没有精心准备,在这一综合因素下,反映出许某琴当时心情紧张的情况,它在郑某松再一次手掐脖子要害部位的情况下,用剪刀刺伤郑某松胸部,致其死亡,未明确超出必要限度,不可视为防卫过当。
 

  此外,一般家庭暴力情况与一般情况没有本质上的区别。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2020年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司法部门颁布了《关于依法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专门对这一领域的正当防卫作出了专门规定,也许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更应该从保护妇女的角度来考虑。
 

深圳刑事律师解析女子遭家暴时刺死醉酒丈夫
 

  案件发生在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

  法院:了解情况后再回复
 

  深圳刑事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工作人员为徐提供辩护,告诉《潇湘晨报》,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在第一次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她向法院提交了第二次起诉。此案发生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案件尚未开庭在我们这边,如果你想离婚,你必须起诉两次。第二次可以支持,第一次一般不支持,不管你是否遭受家庭暴力。工作人员说。
 

  深圳刑事律师表示,判决离婚有法定标准,如长期与他人同居、重婚、长期家庭暴力等。根据中国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深圳刑事律师律师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证据充分,法院应在第一次起诉时判决离婚。有时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因为证据不足,法院认定夫妻关系没有破裂。充分的证据一般包括报警记录、报警记录、求助妇联、社区居委会等机构记录。有三次以上明确记录的,可视为充分证据。
 

  12月9日,记者同时致电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询问相关情况。一名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复,需要了解相关情况后再回复。深圳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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