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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解析男子偷电缆被电死家属索赔百万

时间:2021-12-22 12:53 点击: 关键词:深圳刑事案子律师

       案件事实

    2018年末,在江苏扬州,盛某与其同伴高某偷窃电缆线和角铁,不幸被电击致死。家人认为其电击死亡与高压设备安全设施不充分有关,向供电公司索赔120万元。
 

  法庭审理认定,盛某明知变压器属高压危险品,仍攀爬实施盗窃,该行为不但触犯法律,涉嫌犯罪,更是置自己于危险之中,应自行承担责任。
 

  最近,法院依法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供电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同伙高某因盗窃罪被判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第165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系被害人的故意所致。

深圳刑事律师解析男子偷电缆被电死家属索赔百万  

         刑法修正案

  第138条规定:对电力、燃气或其它易燃易爆设备造成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处三至十年徒刑。
 

  第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1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最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用电设施保护条例

  第8条规定:对发电、变电设备的保护范围:
 

  一、电厂、变电所、换流站、开关站等工厂及站场设施;
 

  发电厂、变电所外各种专用管道(沟渠)、贮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燃料处理设施、避雷器、消防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站所用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导水通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和大坝的相关辅助设施。
 

  第9条电力线路设施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航道的防护设施、巡(保)线、巡线、拉线、接地装置、线缆、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爬杆塔架、防护设施、巡(保)站、巡检检修专用道路、船舶、桥梁、标志、辅助设施等;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下电缆和电缆连接设备,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缆道,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及相关辅助设施;
 

  (三)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间、箱式变电站及相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室:电力调度设备,电力调度通讯设备,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电网运行控制设备。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2001,无效)
 

  第2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对因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第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因高压电致他人人身损害,供电企业不负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被害人电击自杀;(三)受害人偷电、偷窃电、(c)损害电力设施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电击事故的;(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法律,行政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深圳刑事律师解读案件 

  这起案件的案情比较简单,因为死者是自己去偷高压电设备,对于高压电有危险,任何理性人都应该注意,而且供电公司相关部门也会有明确提示,男子的行为属于自陷危险。显然,这起案件中男子的行窃行为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行径,这种对情理之中的自欺欺人是不会被支持的。但是生命的逝去,的确是一种悲伤和痛苦。
 

  在我国过去的司法审判中,经常出现“以死为大”的倾向,不管是以前对正当防卫致死的严格限制,还是在一些司法案件中,都存在这种倾向。然而,近年来的司法判例显然已对这一倾向进行了明显的纠正,一切事实都必须按照法治的轨道进行,依法办理,这种导向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变革。深圳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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