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婚内强奸妻子被判刑
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被告王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7年10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离婚判决,并将判决送达双方,双方均无异议。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期间,1997年10月13日晚7时许,被告王前往原住所上海市青浦县青浦镇桂花园公寓3号楼206室(该房屋因产权证未办理,判决未办理)。看到被害人钱也在,他上前从后面抱住钱,想和他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后,被告王立即扭住被害人钱的手,推倒在床上。
法院判决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正常的夫妻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院认为,被告王卫明主动起诉法院解除与钱的婚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对方对此无异议。在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被告与被害人没有正常的夫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王卫明违反了妇女的意愿,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钱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妇女身心健康不受侵犯,被告王卫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丈夫在婚姻中强奸妻子是否构成犯罪
深圳刑事律师解析:合法夫妻之间不存在侵犯妻子性权利的行为。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的反对甚至暴力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不属于违反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刑法意义,一般不构成强奸罪。
所谓婚姻强奸,是指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姻强奸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在法律上一直存在争议。中国刑法原则上将丈夫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妻子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其他犯罪论处。中国婚姻法只规定家庭暴力,不涉及婚姻强奸。
一般认为,由于合法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侵犯了妻子的性自由权,也不构成犯罪。在中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丈夫强迫妻子性交一般都不被视为强奸犯罪。深圳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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