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赡养老人的问题,由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所以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下面是深圳辩护律师处理的一起老人赡养纠纷案件,请阅读。
案件经过:
郑大娘出生于1932年,她与丈夫育有四个孩子,分别是赵年老、赵二姐、赵三姐和赵四姐。1960年摆布,郑大娘曾入住某神经病病院医治。入院后,郑大娘谢绝服药医治,认识清楚,智力紧张受损。自2015年开始,郑大娘记忆力急剧减退,完全失去劳动能力,需要专人贴身照顾。
因郑大娘只认本人的后代嫁人,以来是无奈聘任保姆照顾帮衬。赵家四兄妹商定四人轮番照顾帮衬,每人照顾帮衬一周。在前几年的照顾帮衬过程当中,兄妹间虽然偶尔也有点矛盾,但是都还在尽心尽力地照顾母亲。2018年7月某天,本是赵四姐照顾的最后一天,该轮到赵三姐照顾了,但是赵三姐没有及时来接郑大娘,赵四姐遂自行将母亲送至赵三姐住处,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吵,最终不欢而散。
自此当前,赵四姐联结了赵二姐对于赵三姐,同时谢绝连续照顾帮衬郑大娘。赵年老从中挽劝屡次,三姐妹都辩论不下,谁也不愿相让。无法之下,赵年老只得后行承担起照顾帮衬母亲的责任,赵三姐也会帮忙照顾。但是郑大娘特别想念幺女赵四姐,经常独自跑出家门,满大街寻找赵四姐。兄弟姐妹间产生纠纷时正值盛夏,郑大娘只要赵四姐为其洗澡,因协商不一致,老太太连续20多天没有洗澡。
无法之下,赵年老联结了赵三姐,托付咱们提起赡养纠纷之诉,但愿通过法院固定赡养母亲的规则,促使赵二姐和赵四姐正常履行赡养母亲义务,让母亲度过一个安静祥和的晚年。
办案经过
因郑大娘是痴呆症患者,本案存在不少程序上的障碍。第一次起诉时,法院不认可赵年老与街道办签订的监护和谈,不认可其监护人身份,咱们当庭撤诉并即时启动请求认定国民无民事行动才能的非凡步伐,郑大娘经鉴定为无民事行动才能后,法院指定赵年老和赵四姐为郑大娘的监护人,赵年老得以代办署理母亲郑大娘起诉。第二次起诉时,因赵大哥是郑大娘的法定代理人,不适合当被告,所以只起诉了不赡养母亲的赵二姐和赵四姐,后应法院要求追加赵三姐为被告。
在诉讼过程当中,先是赵二姐称本人患有肉体疾病,无奈亲身照顾帮衬母亲,咱们当庭请求举行身体鉴定;后赵四姐称每个月往母亲账户转数百元饭钱,咱们当庭指出该银行账户由赵四姐本人控制。几轮比武事后,对方已无任何捏词推卸赡养义务,但是主审法官指出本案程序有瑕疵,赵四姐作为监护人不宜成为被告,建议在撤诉、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重新起诉……眼看结案又要遥遥无期,主办律师从情理角度出发,向主审法官提交了20多页的补充意见,最终获得法官认可,我方诉求获得支持。
案件结果
本案经讯断了案。原告赵二姐、赵三姐、赵四姐作为赡养义务人与赵年老轮番照顾帮衬被告郑大娘,每一周轮一次,下一个赡养人担任从上一个赡养义务人处将郑大娘接走,时期郑大娘的饭钱、医疗费由该赡养义务人负担;被告赵二姐、赵三姐、赵四姐分别向原告郑大娘各支付司法鉴定费1600元。
深圳辩护律师说
第一是子女如何执行赡养责任。老太太年迈,尽管没有民事行动才能,但是她认识清楚,不认保姆只认家人照顾,照顾难度比较大。我方的主张是四位子女亲自轮流照顾,但是对方以自己身体不好为由,提出以按月支付赡养费来免除亲自照顾的责任,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老年人批准,赡养人之间能够就执行赡养责任签订和谈,只需和谈不违背法律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换句话说,只需其余赡养人批准、白叟认可,赡养计划不违背法令划定,以领取饭钱来免除亲自照顾的责任是可行的。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双方曾经达成过协议,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例如原本身体健康的老人突然行动不便,或者老人提出需要各赡养人亲自照顾要求的,赡养方案也可以修改。在本案中,赵大哥作为赡养人,同时也是老人的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必须四人轮流照顾,显然可以获得支持。
第二是监护人是否作为本案的原告。案件审理进入序幕时,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两位监护人,一名是被告,一名是原告,程序上大概存在瑕疵,提议重走一遍流程。此时,本案已历经400多天的拉锯,居委会数次调处有效,4位法官前后介入了赡养纠纷、无民事行动能力人认定、指定监护人等四个案件,并启动两次肉体鉴定,眼看又要因为监护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推倒重来,这显然是我方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最后,咱们向主审法官递交了一份《增补看法》,细致论述了监护人能够作为原告的法理和道理根底。针对主审法官提出必须两位监护人同等批准能力起诉,以及监护人赵四姐不克不及作为原告的看法,咱们指出没有法律规定必须所有监护人共同提起诉讼,从理想层面来讲,现在法院指定两位监护人是为了让他们相互构成监督,以更好地保障老太太的利益,监护人之间实现监督只能通过诉讼,如果现在又要求监护人必须达成一致意见方能起诉,这显然陷入了死循环,亦违背了当初法院指定两个监护人的初衷。对于监护人能不能作为被告,我们认为赡养纠纷的适格主体是赡养义务人,赵四姐作为赡养义务人,却怠于承担义务,理应可以作为适格被告。
案外说案
依据我国2015年的人口普查数据统计,我国65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比为10.47%。根据联合国的新标准, 65岁老人占比达到总人口的7%,则意味着该地域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毫无疑难,中国曾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
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后代的法定责任,当有后代谢绝负担责任的时间,老人可以先请求亲友、基层组织介入调解,调解不成可以诉至法院解决。但是当老人因年老或者疾病失智失能,其配偶也失智失能或者去世的时候,情况就变得格外复杂。
根据《民法总则》的划定,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一次第是配偶,第二次第是父母、子女。以来是当配偶不能负责监护人的情况下,子女就进入了监护人的备选局限。在赡养纠纷中,子女扮演着赡养责任人和监护人两个有点冲突的角色,令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中难以决断。本案得以解决,除了法官、律师的支持外,更重要的是兄妹间基本可以达成共识。
父母将我们抚育长大,等他们老了之后,我们有义务和责任进行赡养。如果想寻求法律的帮助,欢迎咨询深圳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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