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包括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仅为一方当事人。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恶意诉讼一般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虚假诉讼侵害的是第三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侵害的是诉讼对方的合法权益。关于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罪的问题,下面深圳辩护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便是打假讼事,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念头和目标,应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虚假的究竟提起诉讼,应用诉讼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二、常见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有哪些?
常见的虚假诉讼有两种:一是无事实争议,虚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通过法院的司法行为而损害诉讼相对人以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二是有事实争议,但虚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通过法院的裁判行为,不当获得诉讼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民事诉讼。
常见的恶意诉讼有:随意起诉,一事多诉;随意进行财产和证据保全申请(诉前与诉中);制造延期审理事由;多次异议、不合理多次申请鉴定、调查、调取证据,造成审限延长;隐瞒证据的提交,人为造成新证据的提交,成就不断重审与再审的事由;无限制的申请诉前临时措施(指商标和专利)等。
三、怎样惩治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
2012年8月31日天下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于修正〈中华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抉择》,对民事诉讼法有了新的修正内容(如下简称新民诉法)新民诉法对虚假诉讼的惩治有了第一次立法回应,其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沟通,妄图经由过程诉讼、调处等体式格局损害别人正当权益的,人民法院应该采纳其要求,并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别人恶意沟通,经由过程诉讼、仲裁、调处等体式格局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了新民诉法对串通型虚假诉讼有单独条文明确规定外,其他立法或有权解释尚没有对于欺诈型虚假诉讼和滥用诉讼权利(狭义恶意诉讼)予以规制,但鉴于其对司法权威与公信的严重危害性,同样需要研究并加以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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