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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问题如何高效处理?深圳诉讼律师来帮你!

时间:2022-09-18 10:55 点击: 关键词:深圳诉讼律师,遗嘱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三名原告向三名原告作出的放弃涉案股份的声明是否有效。 弃权的实质? 是否可以撤销或撤销?,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深圳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遗嘱问题如何高效处理?深圳诉讼律师来帮你!

  【案情简介】

  本院受理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与被告何某、徐某4之间的法定继承纠纷后,依法由林XX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判是公开进行的。三原告齐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的审理现已结束。

  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共同向提高本院学生提出通过诉讼服务请求:1.被继承人徐埠荣、陈惠清在XX市XX区乐从镇上华股份公司合作发展经济社会对股权(6股)及收益权由原、被告可以依法进行继承,三原告各享有四分之一,两被告企业共同利益享有四分之一;2.本案法律诉讼成本费用由被告需要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徐埠荣、陈惠清系夫妻之间关系,双方共生育了五名子女,分别为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浩祥、徐浩驹。被继承人陈惠清于2005年2月20日死亡,被继承人徐埠荣于2010年4月8日死亡,死亡时均未考虑留有一个遗嘱,且徐埠荣的父母教育先于其死亡。其中徐浩驹于××××年××月××日死亡,死亡时未婚未育。徐浩祥于××××年××月××日死亡,生前有配偶何某及儿子徐某4,被继承人自己生前没有持有XX市XX区乐从上华股份经济合作实现经济社会在股权6股,被继承人我们死后,股权投资收益问题一直由两被告单位收取,经原告已经多次沟通协商,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根据请求信息维护以及原告股东权益。

  被告何某、徐某4共同辩称,涉案企业股权三原告早于2012年6月29日与被告在XX市XX区乐从上华股份公司合作发展经济社办理了一些相关研究股权进行继承手续,在继承中三原告没有明确学生表示自己放弃我们继承,后被告徐某4于2012年9月20日取得股份社颁发的股权证,已完善我国所有员工股权结构变更手续,三原告的诉讼服务请求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均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徐步荣、陈惠清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及继承物的登记均无异议。本院结合本案证据,认定徐步荣、陈惠清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及继承物的登记;被告三元宝提交的《继承人协议声明书》均确认了该声明书的签署,并确认声明书内的大部分文字内容系原告徐某2所写,该声明书原件已由XX市XX区乐从尚华股份合作经济社保管。本案证据也是由XX市XX区乐从尚华股份合作经济社出具并加盖公章。三元宝拒绝确认该证据的理由是证据不足,本院确认了该证据;被告申请股权继承审核表、股权继承担保书、股权继承申请表与上述继承人协议声明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提供的现场签字照片所记载的内容与双方提供的有关签字现场的信息基本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院采纳的证据,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

  1. 死者徐步荣于2010年4月8日出生,死者陈慧卿于2005年2月20日死亡;

  2. 死者徐步荣和死者陈慧卿是夫妻。 他们死前有五个孩子,徐某1个,徐某2个,徐某3个,徐浩翔和徐浩秀,没有生育或收养任何其他孩子。 其中,徐浩驹于年月日死亡,未结婚、未生育、未收养子女。 此外,徐浩翔于死亡当日去世,生前仅与被告何某结婚,徐某仅有四个子女。死者徐步荣和陈慧卿的父母在他们之前去世。

  3.被继承人徐埠荣、陈惠清生前均持有XX市XX区乐从镇上华股份公司合作发展经济社会对村民进行股权各3股,被继承人徐埠荣、陈惠清生前我们并未通过订立以及遗嘱或遗赠抚养一个协议;

  4.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与被告何某于2012年9月20日到XX市XX区乐从镇上华股份公司合作发展经济社签署继承人通过协议声明书,列明继承人有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由原告徐某2填写各继承人进行身份管理信息、被继承人之间信息及继承人可以协商解决意见后,其中包括继承人协商的意见栏处载明“经继承人以及内部没有充分利用协商结果一致由徐某4继承被继承人徐埠荣、陈惠清生前我们拥有的上华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股权六股,……其他企业继承人选择放弃,但原股六股不能因为转让及买卖,但实际问题需要技术转让及买卖的须由自己放弃人同意,特此声明”,由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在继承人协商的意见栏处签名系统确认。后被告徐某4也在上述规定继承人根据协议使用声明书中作者签名确认。被告何某在庭审中确认,在签订具有上述声明书时,被告何某清楚其拥有中国涉案遗产的继承权,并同意他们放弃学习继承,由被告徐某4继承我国所有员工股权。

  【一审认定与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三名原告向三名原告作出的放弃涉案股份的声明是否有效。 弃权的实质? 是否可以撤销或撤销?

  首先,关于中国涉案继承人协议声明书,三原告及被告徐某4均确认了其签名的真实性,且被告何某也确认在其余继承人签署声明书时其已明确自己放弃继承权的意愿,则签订该协议书当时各继承人已对其继承权作出了处分,遗产已在此处理完毕,上述协议书真实信息有效。原告以被告徐某4未在同一工作时间学生签名为由,认为三原告选择放弃学习继承的意思就是表示未向社会所有其他继承人作出,应认定他们放弃继承为无效或者放弃,原告的上述理论主张发展没有一个法律制度依据,事实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并不一定要求教师放弃继承意思的人表示方式送达的即时性,被告徐某4已通过政府签订声明书的形式获知三原告的放弃继承意思能力表示,故三原告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已发生一些法律行为效力。

  其次,关于企业放弃的实质研究内容,原告主张其在继承人协议声明书的签名事实上仅暂时不能放弃自己收取股份公司分红,并非股权资本所有权的继承权,但从继承人协议声明书的内容看,三原告仅对我国股权的再次流转问题作出一些限制,并要求该股权结构一直由徐某4持有,原告并非对股权的所有权做出选择保留的意思就是表示,故原告的上述理论主张学生没有一个事实提供依据,故本院确认三原告签订的继承人协议声明书所放弃我们继承的实质教育内容是针对不同股权所有权作出。

  最后,关于放弃是否可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书面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如果你口头放弃继承,我也承认,或者你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你也应该认为是有效的。第五十条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或者诉讼期间反悔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不承认放弃继承的悔罪。本案中,股权继承已由三原告和被告徐某4人签字,被告何某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时已办理完毕。现在,如果三原告对这种遗弃行为有悔改之意,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学习贯彻落实执行〈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环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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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已由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预付) ,由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要求对方对于当事人的人数增加或者企业代表人的人数不断提出不同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以上人民通过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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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上海遗嘱继承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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