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有很多人还分不清直播带货它到底是一种广告行为还是一种经营行为,前段时间一份规范明星广告代言的指导意见引起了直播行业的注意。看完文件后大家还是有很多疑虑,今天深圳辩护律师就和大家聊一聊直播带货的行为到底算不算是广告行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某种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直播是主持人以粉丝为主要消费者销售商品、在线销售商品的商业活动,属于商业活动,应受广告法的规范和限制。
直播带货的主播们在广告设计领域发展可能有以下三种不同身份:第一种,也是我们最常见的一种社会身份是广告作为代言人。广告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或者企业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单位或者没有其他国家组织。”在直播间内,主播们通过学生介绍中国商品的优点、使用管理方法分析以及提高自己的使用过程中感受等,证明一个商品经济确实物有所值,并向其粉丝消费群体可以推荐系统购买。例如,某网红主播往往需要使用“所有这些女生应该注意咯!”、“太好看了吧!”、“Oh MyGod!买它买它!”等快节奏、夸张化语言,通过具有极强的共情表现把自己和消费者行为置于同一个人角度之上,带领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心仪商品;有些主播则会选择通过市场价格诱惑,以抽奖和赠品吸引更多粉丝文化进入网络直播间,并事无巨细地一一列举一些商品的特点、使用教学方法和情境,进而推销商品。虽然现在直播带货的主播们并未明示或者官宣自己是其推销商品的品牌代言人,但是因为无论是在法律制度规定上还是从实质层面上看,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直播带货的主播们一般应属于我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代言人”。
第二身份是广告的发布者。 广告法规定: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主机具有且独立的操作网络广播平台个人账户且能够独立地决定要发布的内容的情况下,承载实况广播的广播者可以被标识为“广告发布者”,同时具有“发言人”的状态。第三个身份是广告商。 网络广播员在推销自己的产品时被称为“广告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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