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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刑事律师浅谈刑事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工作

时间:2022-07-15 11:53 点击: 关键词:南山区刑事律师,证据收集

  只有把收集证据工作做好,才能为审查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把收集证据的工作做好,缺少必要的证据材料,所谓运用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就是一句空话。所以,收集证据对于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那该如何进行刑事证据收集呢?在实践中,刑事证据应该怎么收集?南山区刑事律师为您介绍。

南山区刑事律师浅谈刑事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工作

  收集犯法嫌疑人因刑讯逼供作认罪供述的基础证据及规格

  1、侦查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收集和取得的证据或查证的事实。

  2、证明侦查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自行供述制作其认罪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

  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可就录音录像摄录经过和侦查阶段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问题出庭进行陈述。

   3、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认罪供述进行复核的讯问笔录。

  复核讯问笔录应当记录检察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最高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和最高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凡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或定案的根据” 的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和欺骗的供述。

  4、侦查机关制作的、两名以上狱侦贴靠人员分别陈述犯罪嫌疑人流露作案事实或抗审心理情况的讯问笔录,以及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对狱侦贴靠人员陈述进行复核的讯问笔录。

  狱侦贴靠人员讯问笔录,应当附有侦查机关设立该狱侦贴靠人员的内部报告文书和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制作的、分别向他们布置贴靠犯罪嫌疑人工作的谈话笔录。

  狱侦贴靠人员复核讯问笔录,应当记录检察人员告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九十八条的规定,证人有如实提供证言的义务,故意作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的经过,及贴靠人员陈述侦查人员布置其贴靠犯罪嫌疑人的经过等内容。

  5、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无因刑讯致伤痕迹的体检证明和监管人员证言等证据。

  证实犯法嫌疑人拥有法定从轻、加重、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基本证据及规格

  犯法嫌疑人拥有投案自首、准自首、自动坦率、检举揭发别人犯法线索、帮忙抓获其余犯法嫌疑人、阻拦重大事故发生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和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侦查机关应当在《破案经过记录》中,或者制作《工作情况记录》叙述说明。

  犯法怀疑有人在告状、审讯阶段检举揭发别人犯法线索、阻止重大事故发生的,负责查处的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羁押机关也应按前列规定制作《工作情况记录》。

  触及查处检举揭发别人犯法线索的《破案经由记载》或《事情情形记载》,应该附有查处构造出具的备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移送起诉报告、起诉书、判决书等查处结论。涉及阻止重大事故发生的《破案经过记录》或《工作情况记录》,应当附有犯罪嫌疑人羁押机关有关人员的证言等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抢劫犯罪事实的基本证据及规格

  1、被害人、目击证人、其他证人陈述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作案行为人及其特征,作案手段、过程细节和造成后果等事实要素的笔录。

  无目击证人案件唯一被害人首次对被害事实所作的陈述笔录,被害人死亡案件唯一目击证人或其他关键证人首次对所见、所闻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笔录,应当配有同步录音录像。被害人和证人拒绝录音录像的,应当制作《工作情况记录》予以说明。

  2、勘查笔录及其同步录音录像。

  现场勘查中发现的嫌疑物品或痕迹经侦查排除与犯罪有关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工作情况记录》予以说明。

  3、犯罪工具及其照片。

  4、死亡被害人尸体、尸块、遗骨、遗物等物证及相应的尸体检验报告和确定死亡原因的其他检验、鉴定结论,或者多名证人陈述目击被害人被害致死事实的笔录。

  5、被害人亲属等确认死亡被害人身份的证言,或者死亡被害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或者被害人亲属对被害人尸体或遗物所做的辨认笔录,或者有关的DNA鉴定结论。

  6、被害人法医学伤势鉴定结论,或者医学检查、诊断、治疗记录和法医学文证鉴定结论等检验、鉴定结论。

  7、被害人、目击证人陈述确认犯罪嫌疑人,或者辨认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

  无目击证人案件唯一被害人、或被害人死亡案件唯一目击证人辨认确认犯罪嫌疑人笔录,应当配有同步录音录像。

  8、证明从犯罪现场、犯罪工具、被害人肢体上查获犯罪嫌疑人痕迹的勘查笔录、鉴定结论,或者证明从犯罪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所有物品的勘查笔录和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或者证明从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关联人员处查获被害人所有物品、被劫物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和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

南山区刑事律师浅谈刑事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工作

  9、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细节、对象特征、所得及去向、后果等事实要素及辨认确认犯罪工具的笔录和亲笔供词。

  无前列“7”、“8”项证据案件唯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应当配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10、无前列“7”、“8”项证据案件,仅有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者仅一名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作案时间的充分证据和制作犯罪嫌疑人辨认犯罪现场及处置赃证物品现场的笔录。辨认笔录应当配有同步录音录像。

  11、案件事实反映作案行为人使用特殊工具或手段作案的,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与特殊工具或手段相适应的技能,以及工具来源的证据。

  12、证明被劫财物数量和价值数额、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严重情节等事实的证据,以及证明司法机关追缴和犯罪嫌疑人退赔财物数量和价值数额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已赔偿被害人或其亲属经济损失情况的证据。

南山区刑事律师浅谈刑事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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