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逐步改善,许多野生动物的影子也可以在青山绿水和湿地滩涂之间看到。曾经几乎消失的野鸭、白鹭和其他鸟类也迁徙到这里,陪伴着人类。同时,国家通过更完善的法律法规保护自然环境资源和野生动物。然而,有些人仍然大胆地偷猎野生动物。深圳南山刑事律师为您带来下面案例。
案件情况
近日,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起诉陈某某。
经审查,2019年9月至2020年底,被告陈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在台州市台州湾新区某某建筑工地东侧芦苇深处的一个天然池塘里,搭建草棚,搭建竹竿,布置尼龙网具,多次非法捕猎野鸭,捕获100多只野鸭(基准价值500元/只)并出售牟利。
2021年10月17日至同月19日,被告陈某独自在上述地点采用同样的网捕方式捕单独捕获32只野鸭,其中16只获利1000多元。10月19日上午,陈某携带网络捕获的15只野鸭被群众发现并转移到派出所。
经鉴定,发现的15只野鸭中有4只是琵琶鸭,5只是斑嘴鸭,1只是绿头鸭,5只是绿翅鸭,均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据陈某介绍,2019年12月,他在台州湾省天然池塘(禁猎区)非法狩猎野鸭,其中10只大野鸭280元一只,中鸭100多元一只,小鸭50-60元一只卖给被告应某。此后,应某多次向陈某购买野鸭,购买约105只野鸭(价值约52500元)食用,共支付18205元人民币。
近日,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被告应当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罚款二万元。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律法规,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非法狩猎、收购、运输、销售第一款规定以外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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