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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手持公证遗言欲独有遗产,南山区律师事务所为其他兄妹成功争取法定继承

时间:2022-09-13 09:46 点击: 关键词:南山区律师事务所,遗产纠纷

  虽然说手心手背都是肉,但是孩子多了,总会有偏向,比如更疼爱大儿子,或者更疼爱小儿子,以至于最后的遗产也会为其多分一些,近日南山区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因母亲偏爱小儿子为其多分遗产闹出来的纠纷,具体内容,请请跟随律师一起往下阅读。

小弟手持公证遗言欲独有遗产,南山区律师事务所为其他兄妹成功争取法定继承

  案件经过:

  文大爷与文大娘原系夫妻,双方育有三子三女,分别是文年老、文二哥、文三姐、文四姐、文五姐、文六弟。2005年9月,文大爷去世,生前未留有遗言。2017年4月,文大娘去世,生前留有公证遗言。

  文大爷生前承租了上海市某区的两处公房,此中一套公房于1995年转私,1999年登记至文大爷名下,此为1号房产。文大娘于1994年承租了一处公房,该公房于2012年转私至文大娘名下,此为2号房产。因该处房产原系文大娘和文三姐儿子共同承租,后经法院认定,文三姐儿子享有2号房产20%份额。

  文大娘活着时,六个子女均是单独寓居,行径方便后被送至养老院。然则,文大娘历来偏疼幼子文六弟,因此先后两次立下公证遗嘱,将1号房产和2号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幼子。

  2012年3月,文大娘立下公证遗言,遗言的内容为“1号房产属于我与丈夫文大爷共同所有,文大爷于2005年9月去世,上述房产中属于我所有的份额及我应承继文大爷的遗产份额,在我去世后,由我的儿子文六弟个人承继。”

  2013年6月,文大娘再次立下公证遗言,将2号房产交由文六弟一人承继。2015年3月,因文六弟唾骂母亲,文大娘又前去公证处做出“撤消遗言申明”,申明撤销2013年6月所立的遗嘱。

  2016年7月,文大爷承租的另外一处公房开始转私。文大娘与文家六兄妹商议同等后,抉择让文六弟购置该处公房,即3号房产,七人在和谈中具名。文六弟购置此公房后,应废弃文大娘在2013年6月遗言中指定其承继的份额。文大娘底本欲前去公证处撤销2013年6月的遗嘱,但因年龄大而未能成行,于是文六弟出具保证书和声明,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公证遗嘱中文大娘赠与的1号房产份额。

  2017年4月,文大娘去世后,文六弟请求根据2013年6月的遗言承继房产,文年老等四人不同意,文五姐称本人付出母亲的医药费和丧葬费较多,请求扣除,因六人无奈杀青同等看法,文年老等四人遂将文五姐、文六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1号房产、2号房产、文大娘生前存款及死后丧葬费等。

  办案经过

  接收委托后,第一时候对案情进行了细致梳理。母亲立下的公证遗言,将1号房产份额指定给文六弟承继。尽管文六弟过后申明废弃承继,但其签订废弃承继的声明时,母亲尚在人间,这属于废弃承继等待权,在法律实践中这份“申明”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家理律师综合分析案情后认为,文六弟出具声明的背景是一家人在进行分家析产。当时过世父亲承租的第二套公房面临转私,家人同意文六弟低价购买该套公房,条件是其需放弃1号房产份额。

  为此,南山区律师事务所屡次与办案法官相同,并联系上海高院对承继纠纷的相关法律说明,指出文六弟废弃承继的暗示系在分居析产等满意行动中作出的,触及继承权以外其余权力责任部署,因此“放弃声明”应属有效。针对文六弟提出“声明放弃的是母亲对自己的赠与”,家理律师专门前往公证处调取了文大娘公证遗嘱的原始档案,这些档案清楚地显示文大娘当时作出的是“继承”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文家兄弟姐妹按法定继承分割父母的遗产房。

  案件结果

  被继承人文大爷和文大娘名下的1号房产、2号房产,由六位继承人共同承继所有,此中1号房产各占六分之一的份额,2号房产各占十五分之二的份额;被继承人文大娘名下的取款、身后丧葬费由各继承人共同承继,每一个承继六分之一的份额;文五姐垫付的3万元医疗费,由六位继承人共同负担,每人负担六分之一。

  家理律说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文六弟在母亲活着时作出的废弃承继申明是不是无效。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律和情理两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仅从法律角度来思考,废弃承继申明应是有效的。上海高院已经对承继纠纷案件中的疑问问题出具过指示看法,该看法第16条解答了“承继开始前废弃承继等待权的许诺是不是无效”的题目。上海高院认为,在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承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我国现行继承法划定,废弃承继应该在承继开始后,实践处置遗产前。继承法理论通说也觉得,废弃继承权的意义暗示需要在承继开始当前作出,在承继前废弃继承权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文六弟作出放弃继承声明时,文大娘尚在人世,继承还没有开始。如果按照继承法理论来说,文六弟作出放弃继承声明应属无效,其依然可以主张按照母亲的公证遗嘱来继承遗产房。

  第二,联系道理来思考,废弃承继申明应是无效的。在我国社会生存中尤其是触及多子女的家庭里,广泛存在着分居风俗。在分居和谈里,父母子女就家庭财富调配、白叟养活等家庭事务做出对立部署,此中就可能涉及部分子女批准废弃继承以换取当下的利益。如果一刀切地按照继承法基本理论,不论其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效力,显然会导致各方利益失衡,违背长期被民众所接受的善良风俗,显然也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的民法原则。因此,如果放弃继承声明是在分家析产过程中作出的,且声明人已获得其他利益补偿,其放弃继承声明认定为有效,更为合理。

小弟手持公证遗言欲独有遗产,南山区律师事务所为其他兄妹成功争取法定继承

  在本案中,同意文六弟廉价购置3号房产的后台下,文六弟刚刚作出废弃承继申明。是以,文六弟废弃承继,显然是关于家庭财产分配达成合意的前提。文六弟在法庭上反悔,拒绝放弃母亲在公证遗嘱里指定其继承的份额,如果法院因此否认其放弃继承声明的效力,显然对其他继承人不公平。

  综合全案来思考,纵然根据法定承继来分割父母留下的遗产,文六弟遭到父母生前偏幸,曾经分患了比其余兄弟姐妹更多的财富。同时,文六弟并无对父母尽到更多的赡养义务,且其放弃继承声明作出的背景,系家人同意其获得低价购买3号房产的资格。因此,法院最终支持我方的诉求及法律意见,亦是出于法理与情理的综合考虑,更具合理性。

  案外说案

  初接本案时,咱们发现老母亲对其幼子甚为疼惜,经由过程公证遗言将名下房产份额全数指定由幼子承继。但是在养活母亲方面,幼子并没有比其余兄弟姐妹支出更多,以至还对年老母亲有不敬的言行。母亲尽管伤心失望,但仍只撤销了一套房产份额的指定继承。幼子作出放弃第二套房产份额的遗嘱继承权,亦是在已经获得另一套房产补偿的背景下,母亲去世后,幼子公然反悔,想要获得更多。

  咱们常说“爱出者爱返”,然则这里所说的“爱”明显不包括适度宠溺。父母适度宠爱孩子,往往会让他们认为统统都是理所当然,天然不会对父母心存戴德。而在多子女家庭,其余孩子看到父母偏疼幼子,自己又承担了同样的赡养责任,当然很难不遗余力地去照顾在生的父母。父母故去后,只要有机会,自然也会想要争取一次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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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也应当坚持节制、谦卑,顾全家庭和睦、幸福的大局。更多继承问题,欢迎咨询南山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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