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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律师事务所讲解最新婚姻法中对已取得和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该如何分割

时间:2022-09-06 10:59 点击: 关键词:南山区律师事务所,房产分割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而离婚时要处理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财产分割是有法律规定的,那么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下面由南山区律师事务所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南山区律师事务所讲解最新婚姻法中对已取得和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该如何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跟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和住房轨制的革新,夫妻共同财产布局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屋宇和股权等代价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ì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股权等的分割上。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屋宇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共同购置、共同建筑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

南山区律师事务所讲解最新婚姻法中对已取得和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该如何分割

  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屋宇代价及归属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该准予;(二)一方主意屋宇所有权的,由评价机构按市场价钱对屋宇作出评价,获得屋宇所有权的一方应该赋予另一方赔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获得赔偿。在肯定屋宇分给哪方时,应思量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屋宇举行修葺、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换产权的,屋宇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屋宇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2)因为我国住房轨制多样化,住房权属状况也是多样化的,详细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关于私房和具有产权证可上市生意业务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以共同财产购置为产权的,该屋宇为共同所有。因为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让渡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调配获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置为产权的,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奈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互换代价,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领取对价获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置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该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关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互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

  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置。尽管因此夫妻一方名义购置,但不因此夫妻共同财产而因此一方父母财产购置,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置屋宇,并按揭存款,产权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该屋宇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存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二)离婚时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怎么分割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获得的屋宇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整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依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置的私有屋宇。部分产权屋宇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品,其凸起特色为部分产权惩罚遭到限定。依据国务院1991年6月宣布的《对于连续妥帖地举行城镇住房革新关照》,其特色集合表现为:第一,屋宇必须在购置五年后能力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物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应用。当事人获得完整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是不是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物权道理和我国屋宇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

  是以关于在离婚案件中触及的此类问题,假如诉争的屋宇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南山区律师事务所讲解最新婚姻法中对已取得和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该如何分割

  实践中,多数时候争夺夫妻共同财产都是由离婚律师帮忙争夺的,你可以通过南山区律师事务所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您争夺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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