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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户外抢劫后跟随被害人进入家中是入户抢劫吗?深圳律师咨询网告诉您

时间:2023-01-21 08:42 点击: 关键词:深圳律师咨询网,入户抢劫

  在本案中,刘长庚用刀威胁被害人要在户外抢夺财物,看到被害人吴逃了出来,便追到吴家,用刀捂住被害人的嘴,继续抢夺被害人。这些事实足以说明刘长庚在吴“进屋”之前就已经对他进行了抢劫,吴藏在家中后,他还继续在室内抢劫。“进屋”的目的应认定为抢劫。深圳律师咨询网就来讲讲相关的情况。

在户外抢劫后跟随被害人进入家中是入户抢劫吗?深圳律师咨询网告诉您

  实施“进入家庭”行为的。根据《意见》,应当从功能和场所两个方面来确定“户”的特征。“住宅”的功能应限于居住和家庭生活,因此不包括酒店和宾馆等营利性住宅。“家”应该是一个在物理性质上与外界相对隔绝的地方,这也是家庭生活的隐蔽性和私密性所要求的。

  因此,临时工棚不应认定为住户。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确实具备以上两个特征,也可以认定为“户”。比如建在鱼塘边的鱼棚,供观鱼者白天休息,晚上居住。本案中,行为人虽然以抢劫为目的,进入被害人租住的出租屋供家人生活,但从功能特征和区位特征来看,完全符合 "住户 "的特征,应当认定为 "住户 "。

  “入”的判断企业应当从客观和主观因素两个重要方面可以进行。客观发展方面,所谓“入”,现代中国汉语学习词典中解释为“进去”或者“进来”,与“出”相对,作为自己一个具有动词,“入”在时间上应当为一个点。

  由于我国刑法理论不仅经济处罚犯罪既遂、未遂问题行为,而且管理处罚预备工作行为,所以,广义的行为相关概念既包含国家实行社会行为,也包含预备行为。换言之,无论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我们还是网络犯罪着手开始实行不同阶段,行为人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就是进入到了他人住所,均应当认定为“入户”。

  实践中,抢劫这一部分犯罪研究过程从着手设计实施,到最终导致犯罪组织实施完毕,持续的时间可能从以下几个小时到几天。例如,犯罪知识分子在外地抢劫被害人,后又劫持被害人至其家中继续深入实施抢劫。又如,犯罪分子入户实施抢劫中,使用劫得的信用卡外出取钱。主观意识方面,“入”户必须是未经被害人同意的,是一种未经许可的进入市场行为。

  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对“入户”的判断应严格解释,强调入户与抢劫的关系,只有以非法目的入户,才能符合“入户抢劫”的主观要求。刑法之所以将“家中抢劫”列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主要是因为“家中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家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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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抢劫房屋”是非法侵入他人房屋和抢劫他人财产两种犯罪行为的结合。“入户”行为有其独立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与抢劫罪的危害性相结合,使其具有比户外抢劫罪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从重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刘长庚追求吴进入他的日常生活的出租房屋。主观上未经吴某同意进入,客观上进行了“入户”行为,而“入户”则是进行抢劫,完全符合“入户”的法律特征。行为人在室内实施暴力抢劫。

  “入户抢劫”的强制性技术手段发展应当以发生在户内为必要。法律制度规范社会意义上的行为与日常学习生活中单个的动作有别,刑法上的行为方式一般由多个学生动作可以组成,如持枪杀人,不是仅指扣扳机一个比较单一的动作。

  抢劫行为从着手研究实施,到最终导致犯罪活动实施工作完毕的整个教学过程,包括通过多个动作,如手持工具的动作、言语威胁的动作、追赶被害人的动作等。这些基本动作分析可能发生在自己不同的场合,如有的在户外、有的在户内。

  “入户抢劫”中“在户内实施网络暴力问题或者家庭暴力胁迫行为”,不应机械地理解为对于整个抢劫行为在户内开始全面实施方案并在户内结束,否则将大大缩小对“入户抢劫”犯罪的打击面,甚至为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规避国家法律体系提供了“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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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信息法律对住宅权利作为特殊需要保护管理规定的精神,深圳律师咨询网认为,对“在户内实施校园暴力事件或者使用暴力胁迫行为”不应做过于严格的解释,即只要行为人的抢劫暴力违法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户内,就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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