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赵家唯一的孙子,自幼小丽就得到了全家人的宠爱。都说“人老隔辈亲”,爷爷爷爷对小丽更是疼爱有加。小丽的父亲是家里的老大,他还有一个弟弟、两个妹妹。小丽上小学时,爷爷因病过世,之后,爷爷就一直由小丽的父母照顾。
雷家有一套老房子,底层产权登记在爷爷名下,二层登记在小丽父亲名下,三层登记在小丽叔叔的名下。十多年前,爷爷也因病过世了。爷爷生前写了份遗言,内容是希望子女们能团结友爱,她过世后住的一间房屋给孙子小丽,办完丧事后剩下的钱,因为房子上的事偏向儿子了,所以这些钱,两个女儿各得40%,两个儿子各得10%。在这份遗言上,所有的子女都签了名字,表示同意。
爷爷走后,遗留下的钱也按这份遗言上的内容进行了分配。几年后,小丽一家和叔叔一家因为居住使用老房子的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也明确约定了叔叔一家同意爷爷将老房子底层产权给小丽,如遇动迁,底层产权归小丽一人所有。
去年,老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小丽父亲作为被征收人的代理人与征收单位就老房子的底层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对于征收补偿利益的归属,小丽叔叔不同意全部归小丽,他认为底层是父母的共同财产,而且有两间房,母亲只是把其中一间给了小丽,另一间应归四个子女按法定继承均分继承。
无奈之下,小丽只得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享有底层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庭审中,小丽的两位姑姑都认为家庭中已内部协议底层房屋产权归小丽,她们对此无异议。
本案中,虽然小丽爷爷在遗言中提到的底层房屋属于爷爷和爷爷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子女们都在遗言上签字,并表示同意。这说明所有的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已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家庭财产分配协议。而且在爷爷过世后,子女们是按此内容对遗留的钱款进行分割的,说明子女们已按家庭财产分配协议履行。
由此可见,底层房屋产权应归小丽所有,基于此小丽要求确认底层房屋被征收所得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归其所有的诉请,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小丽叔叔所称的爷爷只是将其中一间房屋赠与给小丽等的意见,由于底层房屋是一个整体,产权登记中并没有分割的记载,且其所称并不符合常理,故不应得到法院的采纳。结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小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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