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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坂田律师解答彩礼纠纷问题如何解决

时间:2021-11-17 13:53 点击: 关键词:龙岗区坂田律师,彩礼返还,深圳龙岗区婚姻家庭律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有的当事人为了能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较重。在现代,彩礼依然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种彩礼在婚前给付后,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多会要求返还。如果双方离婚的,也发生彩礼问题要求返还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解决彩礼的问题比较棘手,除了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其与许多相关行为及现象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龙岗区坂田律师解答彩礼纠纷问题如何解决


  (一)彩礼与婚约的关系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者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身份。婚约在历史上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一是早期的古代婚约,二是近现代婚约。早期古代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无婚约即无婚姻”。订立婚约的主体多为双方的尊亲属,即所谓的“父母之命”。此婚约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任意违约,也不得任意解除。发展到近现代的婚约,与前一种已经有所不同。它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多数由当事人本人订立,通常没有什么法律约束力,全凭双方自觉履行,在解除时也不需要过多理由,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是违约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意义上讲,婚约问题与彩礼问题并不一致,两者有一定的联系,但各有各的情况。从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认识来看,彩礼问题与婚约之间无必然联系,订立婚约不一定都要给付彩礼,彩礼问题与婚约的关系也并不如影相随。有时候双方订立婚约,并基于婚约而给付彩礼;有时双方之间并无婚约,也会发生给付彩礼的现象。因此,分析问题时不能把这两种情况相混淆。

  (二)关于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问题

  深圳龙岗坂田律师在此提到的彩礼问题,是一种民间习俗,是一种当地习惯做法。这种习俗或习惯虽然不值得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礼问题不具有违法性。纠纷发生后,人民法院要依法进行审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予以保护。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包办买卖婚姻则不同,它们是一种违法行为,被《婚姻法》和《民法典》所明文禁止。一旦被发现或者被查证属实,有过错一方的当事人,其权益将得不到保障。《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此可见,包办、买卖婚姻及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行为都明确被法律所禁止。如果有这些情形的,为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严加处理。实践中,彩礼问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并非泾渭分明,可能存在混淆,彩礼问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及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有时会交织在一起。彩礼有时候会成为包办、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时,所谓的“彩礼”已经不再是一种民间风俗,而是属于触犯了法律规定,依法要被禁止的行为。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比较严重。经过严厉打击、不断进行法制宣传,现在已经很少发生。而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影响着婚姻自由原则的彻底贯彻、实施,必须采取措施,坚决杜绝。不过,现实生活中,有时候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举证非常困难,当事人往往无法证明到底是索取财物还是对方主动赠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公布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1989年公布的《同居案件若干意见》第10条中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虽然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在本次清理中均予以废止,不能再直接引用,但相关的精神不违背《民法典》的规定,是可以参考的。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彩礼返还诉讼的当事人。

  实际上,提供彩礼的人和接受者并不局限于男性和女性,也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及亲属,他们都可以成为起诉返还彩礼的一方。根据中国的传统习俗,子女的婚姻是终身大事,通常由父母亲自操办,送彩礼也大多由父母代送,而且大多是家族共有财产。而且在诉讼中,多数诉讼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提起的,所以被告一方作为抗辩时,应以不支持为宜,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并符合社会生活实际。被告人的认定问题也应当统一处理,诉讼方往往将另一方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传统的做法是父母给孩子送彩礼,也由父母代收彩礼,因此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为宜。
 

  二是关于返还彩礼的范围。

  决定返还彩礼时,应根据已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费,据此予以适当返还。现实生活中,尽管双方并未共同生活,但可能已为筹办婚礼买了生活费或其他费用,对因婚前给付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彩礼双方可能已在实际共同生活中消费。因此在处理方法上要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三是考虑其他特殊情况。

  深圳龙岗区坂田律师提出,虽然彩礼没有被法律明确承认,但是它仍然具有较强的社会生活习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由彩礼引发的纠纷也是司法必须面对的问题。作为一种习俗,它本身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改变着自己的内涵与方式。就近20年来的社会发展来看,由于农村人口结构的调整、社会思想观念的改变,彩礼金额越来越高,但是对婚姻的影响和制约却越来越少,特别是在农村,女人“出丑”后,并不愁嫁,相反,男家庭由于支付高额彩礼,离婚后,无力负担再娶的彩礼,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因此,司法实践应予以一定的重视。

 

  当事人在离婚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深圳龙岗区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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