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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解析过失杀人

时间:2021-08-17 10:58 点击: 关键词:过失杀人,身份认定,传统规则

  我被要求就爱丽丝的死提供建议,因为诺亚似乎对这次死亡做出了重大贡献。根据事实,爱丽丝的死亡似乎是由诺亚在救生筏上离开船只之前的事件造成的。问题是,鉴于缺乏意图,没有足够的理由指控谋杀,这种行为是否会构成非自愿过失杀人。

  非故意杀人罪的现代测试需要证明四个关键的实质性要素,可以描述如下:

  在这种情况下,诺亚是否对爱丽丝负有注意义务;

  诺亚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

  该违规行为是否导致爱丽丝的死亡;和

  违约行为是否严重到构成重大过失。

  鉴于事件发生时诺亚是该船的领航员,而爱丽丝是一名零售助理,因此人们怀疑诺亚当时是否真的欠爱丽丝一份注意义务。然而,应用在过失侵权中普遍存在的理性人测试,人们可能会争辩说,一个理性的人应该对爱丽丝负有确保她能够安全登上救生筏的注意义务。此外,作为船长,有人会争辩说,诺亚有责任确保所有人都能登上救生筏。因此,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诺亚欠爱丽丝一项注意义务,并且违反了该注意义务,导致了她的死亡。考虑到与合理称职的船长相比,诺亚的违约行为构成重大过失,也很可能被认为是 他没有履行在紧急情况下执行安全程序的职责。考虑到诺亚在他的情况下必须拥有某种特殊技能才能成为该船的领航员,比较标准应该是一个相当称职的船长。因此,诺亚似乎要为爱丽丝的非故意杀人罪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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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被要求就 Noah 可能对 Bob 的死承担的任何责任提出建议。根据事件的事实,鲍勃似乎是在他所在的船只沉没后游到岸边后去世的。此外,根据事实,死亡的重要原因似乎是护理人员将他放在担架上,从而松开了流向他大脑的血凝块。基于这些情况,诺亚似乎在这些事件的事实因果关系中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因此在这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人们还必须考虑法律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这可能意味着,如果可以证明诺亚“安排”了导致鲍勃死亡的事件,诺亚可能要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考虑两个主要的法律原则。第一个是实质性原因测试,它规定事件必须有不止一个最小的死亡原因。事实上,为了让诺亚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责任,必须证明他是导致船只沉没的原因,这反过来又导致鲍勃为了安全而游泳。值得怀疑的是,诺亚是否导致船只沉没,因为它在启航前已经被维修人员检查过,而且它的维护是托尼的责任,托尼是游乐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虽然诺亚可能有机会自己阻止事件发生,事实是他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船舶启航前提请公司注意,因此不应承担个人责任。此外,似乎因果链已被救护人员治疗鲍勃的干预所打破,因此诺亚也不能根据这一论点承担责任。

  回复:凯特琳死亡的责任

  我被要求就凯特琳的死提供建议,以及诺亚是否有相应的责任。根据所提供的事实,凯特琳是从福禄克号游回岸边的人之一,在她潜水时撞到了她的头。根据医疗报告,虽然救护车在去医院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凯特琳因此死亡,但她的情况稳定,情况良好。为了让诺亚对凯特琳的死负责,还需要再次证明诺亚的行为与凯特琳的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论是在事实还是在法律上。

  在法律方面,我的建议是,根据因果关系测试,不能认为诺亚是凯特琳的死因。这是因为因果链被救护人员的干预打破了,死亡是凯特琳在救护车上的结果,而不是诺亚的行为。出于两个原因,人们无法成功地争辩说诺亚的行为是凯特琳死亡的重要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死亡发生在诺亚的控制范围之外,凯特琳被转移到救护车后表现良好。第二个原因是,诺亚是否真的对福禄克号的沉没负责是值得怀疑的,因此无论如何都不满足实质原因检验。

  事实上,诺亚似乎不能承担责任,因为明确说明凯特琳在去医院的途中死于车祸,而不是从船上游泳到岸边。因此,诺亚逃避了对凯特琳之死的责任。

  回复:黛西死亡的责任

  我最终被要求就黛西的死亡可能为诺亚承担刑事责任提供建议,因为她是福禄克号倾覆时的乘客。根据案件事实,Daisy 似乎被水中的某种生锈金属割伤了她的腿,并因一名初级医生的误诊而在医院死亡,她没有考虑到她的情况。可能对青霉素过敏。根据法律原则,鉴于诺亚不是死亡的实质原因,在相关因果关系测试中很难追究诺亚的死亡责任。如果可以提供更多信息表明腿上的伤口是由于诺亚将黛西放入救生筏的疏忽造成的,那么可能有一个案例可以回答,

  根据所陈述的事实,医生的干预也打破了因果链,这意味着,无论如何,诺亚都不能承担责任。这与上述 Caitlin 和 Bob 的情况类似,因为第三方的干预为死亡创造了太多变数,无论如何都无法将其归咎于海上事故。

  乙部

  企业责任的传统规则

  刑事犯罪的公司责任概念最近才在普通法中确立,法院于 1944 年为该原则作出了基本判决。这一发展背后的主要理由是公司的董事和股东通常享有有限的权利。公司成立所产生的责任外观,这意味着通常只有公司本身应对任何错误或行为负责。然而,法院在对被认定犯有刑事罪行的公司实施制裁方面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其中一些限制包括:

  公司不能犯某些罪行(例如强奸);和

  法院通常会拒绝判定一家公司犯有刑事犯罪,而该公司唯一可以获得的制裁是监禁(例如谋杀和叛国罪)。

  法院经常提到“身份认定”原则,这实质上是指公司的行为往往是其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行为,因此无论董事做什么,公司都会做什么。以丹宁勋爵的以下格言为例:

  一家公司在很多方面都可以比作人体。它有一个大脑和神经中枢来控制它的作用。它还具有握住工具并按照中心指示行事的手。公司里的一些人只是仆人和代理人,他们只不过是做工作的手,不能说代表思想或意志。其他人是董事和经理,他们代表公司的指导思想和意志,并控制公司的行为。这些经理人的心态就是公司的心态,法律也是这样对待的。

  因此,如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代理人行事(并获得其章程授权这样做),则公司可能被认定犯有刑事犯罪。

  传统法律与杀戮有何关系?

  事实是,关于公司责任的传统法律不允许公司对唯一可用的惩罚是监禁的罪行承担责任。这将可用的定罪限制为任何过失杀人指控。

  2007 年新的公司过失杀人和公司凶杀法案

  最近推出的 2007 年议会法案基本上创造了“公司过失杀人”的新罪行,取消了依赖普通法“身份识别”原则的要求,如上所述。该法第 1(1) 条详述了该罪行的实质要素,这与现行普通法对因重大过失造成的非自愿过失杀人的检验非常相似,要求证明公司对受害者负有注意义务,即违反了该注意义务,死亡原因是组织事务或活动的管理方式造成的,并且管理层的疏忽构成重大过失。该法第 1(4)(b) 条就违反注意义务是否构成“严重”过失作出说明。本质上,

  从本质上讲,新法律承认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控制的影响,如果董事在导致公司实施该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则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虽然这可能已经存在于普通法的“身份识别”原则中,但现在不再要求公司董事必须犯罪才能使公司有罪。事实上,唯一的要求是公司的管理层在导致事件的组织的行为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例如组织不善的事件或类似事件。因此,新法律不仅创造了主要针对公司的新罪行,

  支持和反对公司责任的论据

  可能会提出许多论据,既支持又批评公司对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的想法。首先,公司责任的好处可能是人们无法躲在公司的有限责任背后以逃避刑事诉讼的责任,虽然可能不承担个人责任,但鉴于公司可能是那个人用自己的钱创立的,伤害公司反过来也会伤害这个人。也许最重要的问题是公司不能被监禁,这意味着对公司判刑的唯一现实选择是对该公司处以巨额罚款,这可能对大公司几乎没有影响。这主要是因为许多公司有相当大的银行余额,罚款可能无法传达信息,因为许多这些公司可能仍然可以将罚款作为这样做的成本冲销商业。新法的另一个担忧是,如果公司犯下过失杀人罪,它不会自动包括董事的个人责任。为了确保对董事的定罪,需要证明该董事具有适当的 新法的另一个担忧是,如果公司犯下过失杀人罪,它不会自动包括董事的个人责任。为了确保对董事的定罪,需要证明该董事具有适当的 新法的另一个担忧是,如果公司犯下过失杀人罪,它不会自动包括董事的个人责任。为了确保对董事的定罪,需要证明该董事具有适当的作为从犯罪的犯罪意图,这需要不同于主要过失杀人罪的举证责任要素。根据传统规则,根据“身份”原则,公司要对犯罪承担责任,董事必须犯同样的罪行。新法律对这一原则的修改意味着官方需要更加努力地确保最大效果,尽管根据新法律对公司本身进行定罪要容易得多。

  总而言之,公司对犯罪的责任似乎有其好处;然而,该法律肯定有一些不足之处。为了涵盖起诉公司的基础,立法者不得不收回董事承担个人责任的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公司董事严格的公司面纱和有限责任的概念请享用。

  Cruise for Pleasure Ltd 的责任

  作为最后一项任务,我被要求就 Cruise for Pleasure Ltd 可能对上述邮轮乘客的死亡承担责任提供建议。当然,这是要考虑到前面讨论的刑事责任法。因此,我将根据新颁布的《2007 年公司过失杀人和公司凶杀法案》的相关部分提出我的建议。

  为了确定 Cruise for Pleasure Ltd 的责任,必须满足四项法定测试。首先,需要确定 Cruise for Pleasure Ltd 与遇难乘客之间存在注意义务。这很明显属于该法第 2 节的范围,因为 Cruise for Pleasure Ltd 有责任确保船舶适航并得到妥善维护,而在这些情况下显然并非如此。这意味着 Cruise for Pleasure Ltd 违反了对其乘客的注意义务,因为它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确保其运营的船舶的适航性。因此,该违规行为是由其经营业务的方式造成的,并且符合法定测试的第三项。最后,也许最重要的是,需要发现 Cruise for Pleasure Ltd 的疏忽构成了该法案下的“严重”疏忽。陪审团需要考虑某些因素,例如公司内部政策的失败可能是如何促成的,以及这对乘客造成的死亡风险程度。在此基础上,很难说这不是严重违规,因为如果船舶得到妥善维护,这起事故很可能不会发生。以及这对乘客造成的死亡风险程度。在此基础上,很难说这不是严重违规,因为如果船舶得到妥善维护,这起事故很可能不会发生。以及这对乘客造成的死亡风险程度。在此基础上,很难说这不是严重违规,因为如果船舶得到妥善维护,这起事故很可能不会发生。

  鉴于本案的情况,根据《2007 年企业过失杀人和企业凶杀法案》的相关规定,可以合理地得出企业责任可归咎于 Cruise for Pleasure Ltd 的结论。因此,由于船舶维护不善,Cruising for Pleasure Ltd 必须承担部分(如果不是大部分)事故责任,并且如果制定并遵循适当的维护程序,这整个悲剧很可能是避免了。  深圳律师事务所

 

龙岗律师答谋杀罪月过失杀人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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