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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为您讲解夫妻财产分割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时间:2023-02-02 11:17 点击: 关键词:深圳律师,夫妻财产分割

  夫妻关系的破裂导致离婚,这通常涉及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夫妻之间的共同问题在婚姻和家庭案件中很常见。本文分析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20个法律问题,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必要时可以收集整理。深圳律师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问题。

深圳律师为您讲解夫妻财产分割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夫妻双方可以商定,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当分开、共同或者部分由夫妻双方或者部分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夫妻对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安全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约束力。《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配偶双方书面同意,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在离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承担了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和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更多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

  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请求进行分割共同管理财产的,人民对于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除外:配偶一方隐藏、转让、变卖、销毁、挥霍、伪造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患重病需要就医,对方不同意支付有关医疗费用的。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共有人为维护共有关系,同意不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按照约定分割; 共有人有重大分割理由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分割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分割。

  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物权法》的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共有理论,允许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要求共有权的分割,同时也保留了共有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关键是要准确把握“重大理由”的含义,严格把握法律范围内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标准,以利于夫妻关系的和谐和家庭的稳定。

  离婚时,夫妻一方隐瞒、转让、变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隐瞒、变卖、变卖、毁坏或者伪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于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法律诉讼的行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予以制裁。《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后,一方以共同财产尚未处理为由提起人民法院分割诉讼的,经审查,确为离婚时未涉及的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处理子女和妇女的权益。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学习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可以给予学生适当进行帮助。具体管理办法由双方合作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提到“夫妻一方的困难”,即夫妻一方不能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获得的财产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我们生活学习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学习困难者进行有效帮助的形式,可以是一个房屋的居住权制度或者通过房屋的所有权。分居的夫妻分开管理和使用婚后取得的财产,承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财产分割中,财产的各自管理和使用属于各自的财产。当事人分割财产数额相差较大的,由收受较多财产的一方以等于差额的财产补偿另一方。

深圳律师为您讲解夫妻财产分割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已登记结婚,尚未实现共同学习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之间共同进行财产,具体分析处理时应考虑企业财产信息来源、数量等情况制定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可以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或者灭失,离婚时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请求赔偿的,不予支持。

深圳律师为您讲解夫妻财产分割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深圳律师提醒大家,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企业购置房屋进行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对于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没有明确学生表示赠与合同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企业购置房屋进行出资的,该出资方式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关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没有明确学生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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