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除了孩子的抚养权以及现有财产,最大的争议还是在于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商品房我们都知道如果是婚后购买,夫妻双方应该平均分配。离婚时安置房应该怎么分呢?深圳离婚律师通过案例,解答读者心中的疑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闫某2、闫某3、闫某4、闫某5与闫某系兄弟姐妹关系。2012年6月15日,闫某3、闫某2、闫某4、闫某5、闫某订立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协议书闫某1某街某号房屋拆迁财产分配如下:给闫某三居室一套,拆迁补偿款、补偿费一切归闫某。剩余的41.53平方米款由闫某3、闫某2、闫某4、闫某5以上四人平均分配,款到位后,以上人员到齐。同时领取。闫某2闫某3闫某4闫某5闫某2012年6月15日”。
闫某2、闫某3、闫某4、闫某5委托闫某与征收事务中心就某号内房屋分别于2012年6月16日、2015年5月12日订立征收补偿协议(编号:某号)及补充协议(编号:某号补1),约定:被征收人闫某1(已故)在某号有住宅平房2间,建筑面积79.03平方米被征收;可获得各项补偿款及一套三居室安置房,安置房屋产权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房屋。该协议签订后,征收事务中心向闫某支付某号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款,2018年将安置房(某1号房屋)交付闫某,现该房屋由闫某居住使用,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2016)京0109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确认闫某3、闫某2、闫某4、闫某5、闫某就某号房屋拆迁补偿利益处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书,并由闫某代理闫某3、闫某2、闫某4、闫某5与征收部门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当事各方签订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当事各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确认闫某按照协议分别向闫某3、闫某2、闫某4、闫某5支付补偿款。之后,判决各项已经履行。
2018年7月20日,法院作出(2018)京0109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明确闫某与雷某于2010年12月14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判决二人离婚,同时分割了汽车,债权及存款等。该判决未对某1号房屋进行处理。
一审判决:位于深圳门头沟区某地块某号楼某单元某1号房屋的相应权利归闫某、雷某共有,其中闫某享有65%的份额,雷某享有35%的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闫某与雷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闫某通过与其兄弟姐妹共同达成有效协议,获得某1号房屋,同时依据协议向其兄姐妹支付补偿款。该房屋应属于闫某与雷某共有。鉴于某1号房屋系闫某父亲承租的公房拆迁所得,考虑到某1号房屋的来源、闫某与雷某的婚姻状况,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闫某对某1号房屋享有的份额大于雷某。闫某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另需说明,某1号房屋系安置房,尚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故法院对该房屋的相应权利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位于深圳门头沟区某地块某号楼某单元某1号房屋的相应权利归闫某、雷某共有,其中闫某享有65%的份额,雷某享有35%的份额。
那么通过上述案例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因为法院认为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到底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深圳离婚律师总结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以上内容就是深圳离婚律师解答关于“深圳离婚安置房怎么分”这一问题。如果你还有关于离婚的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在线咨询。可以随时找深圳离婚律师咨询。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回复您的提问。为您解答相关法律咨询。 深圳福田房产分割律师事务所
福田区福民新村律师谈农村离婚孩 | 福田区福民新村律师讲夫妻一方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