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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华荣(深圳)律师事务所 ,在深圳、广州、上海等地设有分部,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专业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国内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 电话: 400-9969-211 微信: 12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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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未列明财产项怎么办?深圳市离婚诉讼律师来回答

时间:2023-03-27 09:26 点击: 关键词:深圳市离婚诉讼律师,离婚财产纠纷

  原告刘(男)与被告田(女)于1985年登记结婚,结婚时无子女。婚后,这对夫妇的感情受到生活琐事的影响。原告告知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同意离婚,但须按双方于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深圳离婚律师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离婚协议中未列明财产项怎么办?深圳市离婚诉讼律师来回答

  位于北京市* *区* *号楼6单元9号的房屋原为被告名下。2005年6月20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财产和所有存放的财产都属于被告。2005年7月8日,双方到北京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后签订协议,约定该房产产权归被告所有。20O5年9月12日,被告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办理了产权证。

  法院可以认为:准许离婚。该房屋系双方的共同发展住房,2005年6、7月间,双方企业虽然通过协商离婚事宜并商定该房产归被告公司所有,但双方之间并未依该协议以及办理离婚手续,现仍应按双方经济共同提高住房问题处理。

离婚协议中未列明财产项怎么办?深圳市离婚诉讼律师来回答

  依据国家相关信息法律制度规定及照顾妇女研究儿童自身权益的原则,法院判令该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应适当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现在原告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系夫妻关系共同管理财产,其中超过一半归被告所有,该款可折抵被告应给付原告的部分城市房屋折价款。

  但限于笔者的学识,文中提出的一些想法还比较粗糙,希望能引起更多学者的关注,并以我国民法典起草为契机,尝试尽快建立这一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民国》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案)第十八条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达成的,不离婚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其后根据协议提出的履行请求。这里实际涉及的问题是确定婚姻内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有效性。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一种非常反常的现象。一般来说,大家都认为这种协议原则上是无效的,但基层法院往往承认这种协议在个别案件中的有效性,当事人不接受上诉,而二审法院往往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和律师不能始终把握问题,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我希望司法解释引入这个漫长的中国将能够完全画上句号。

  “本条法律说明共包括三层意义:

  (1)合用本条法律说明的前是前提是当事人在婚姻挂号构造和谈仳离,并就财富宰割题目达成为了和谈。

  (2)明确划定在当事人向婚姻挂号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3)离婚后一年以内,男女双方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该法律说明于2003年12月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讯第一庭在第一时候以出书“法律说明懂得与合用丛书”单行本《最高国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的方式,对此条司法解释的内容明确界定为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争议的受理”。

  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与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交的离婚协议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如果将离婚协议看作附条件的协议,也不应将该条件限定为登记离婚,除非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否则应作宽泛理解为该条件是“离婚:因此当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时,该条件同样已经成就。

  婚姻关系当事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在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关注自己离婚后产生的财产变动、子女等切身利益问题,尽量尊重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表达的意愿。基于上述理由我们采纳第二种意见。第2款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

  在离婚协议中普遍存在没有在协议中列明所有财产项目仅列明一方分的财产范围,同时使用”其他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字样的情况,此时协议签订时另一方应分得的财产项目和数额不明确,事后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往往解释不一致。

离婚协议中未列明财产项怎么办?深圳市离婚诉讼律师来回答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假设新发现的财产价值显著高于协议中已写明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价值的,而将新发现的财产解释为协议中的”其他财产的话,可能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同时在控制财产的强势一方提供了转移、隐藏财产的机会,因此有必要予以平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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