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一旦夫妻登记离婚,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说。一旦离婚登记,这是一个真正的离婚。假离婚的一方或双方与第三方结婚时,婚姻受法律保护。下面是深圳离婚律师为您带来的详细回答。
对于假离婚的效力,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假离婚的任何一方不与第三人结婚的,可以宣告离婚无效。
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 ,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及尊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私隐,已在行政程序中取消对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行使撤销假离婚登记的权利。
因此,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的假离婚不能获得婚姻关系救济,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假离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再审。法院判决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应当注意的是,假离婚是无效的,当然不是无效的,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撤销离婚证书或者离婚调解证书,离婚自离婚之日起无效,视为不解除婚姻关系。
未被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定为假离婚,具有离婚的法律效力。
2、假离婚的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其再婚应当被承认为有效。
此时,当事人主张假离婚无效的权利消灭,原假离婚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对于夫妻双方企业一旦进行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家庭关系就已解除。法律上我们没有“假离婚”,一旦公司办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
此时,如果一方在“假离婚”期间改变主意,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的意思表示提出假抗辩来证明婚姻的有效性。
房屋进行卖出后,因房屋内的户口未按照企业合同可以约定时间全部迁出,被判违约赔偿案。本案主要揭示在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因户籍转让问题引发的相关纠纷。
本案有两方当事人,一方是第一买方翁,另一方是卖方刘。2017年6月11日,狄某、翁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涉案房屋以3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狄某、翁某。2017年6月17日,狄某、翁某与北京某中介机构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刘某在过户后2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原户口全部迁出手续,并留存房款5万,由狄某、翁某在户口迁出当日以现金形式支付。
如因刘自身原因导致相关户口不能如期迁出的,应向狄某、翁某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全部户口迁出义务。2017年7月7日,狄某、翁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双方约定争议房屋内留有他人户口,由狄某、翁某不准迁入。
第一人翁以刘某未迁出户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37万元。应刘要求,一审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7+10万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以总房款37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计算,直至实际迁出之日止,但总额不超过10万元);刘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户籍转让问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法院处理这类问题的原则一般如下: 如果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迁出户籍,则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但是,如果卖方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需要迁出住所,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义务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罚款或者损失赔偿。这个案子是关于违约赔偿的。
深圳离婚律师建议买受人在买房之初,详细了解房屋内的户籍,是否属于出卖人,是否有其他户口,是否可以迁出,是否在意涉案房屋内是否有户口,然后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迁出时间和违约责任;特别是要核实房屋涉及的学区是否已经使用,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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