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吗?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深圳离婚律师在这里告诉你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回答。
一、重婚。
王女士和李先生于1997年5月相识,并于1997年7月29日登记结婚。他们都是第一次结婚。婚后两人有2个孩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仍然不错。自2007年以来,双方因李先生有婚外情和冲突而开始分居至今。
2008年5月,李先生遇到了罗女士,罗女士在他家租了一个房间,两人成了恋人。罗女士于2009年搬离李先生的家,并于2009年9月与李先生生下一子。李先生和罗女士住在同一所房子里,作为夫妻生活在一起。2013年10月28日,王女士向公安局提交了一份报告,理由是李先生犯有重婚罪。法院后来判定李先生犯有重婚罪,并判处他11个月监禁。李先生在2015年9月服刑后被释放。
法院认为,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李先生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已构成重婚罪,给王先生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故王女士主张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
二、配偶与另一人同居。
闫先生与吴女士于2001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结婚之初,双方关系不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生活琐事、生育、吴女士身体疾病等因素,双方关系逐渐破裂。2012年6月,闫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现在严先生又提起了离婚诉讼。自2011年年中以来,严先生和吴女士已经分居。严先生在外面租房。
吴女士辩称,严先生和吴女士在婚姻期间与其他女人有染,并与一个名叫王女士的女人住在一起。吴先生认为,为了生孩子,手术对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要求严先生赔偿20万元的精神损失和20万元的身体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庭审证据,认定闫先生与王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保持婚外情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未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对闫先生的配偶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从这个角度来说,吴女士有权要求严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官进行提醒:这两种不同情形虽然在形式上可以有所发展差别,但实质上这些都是对《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
忠实义务是婚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利的侵害。法律列举了重婚和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受害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意图是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的权利,防止违反忠实义务,并在这种情况发生时为受伤害的配偶提供救济。
三、实施家暴。
原告郝女士说我和景先生于2014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我们有了一个女儿,她出生于2015年7月7日。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没有形成良好的情感基础,被告从未承担过合格丈夫婚后应承担的家庭责任,经常殴打、责骂原告,多次遭受家庭暴力,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被告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不法行为人,应当赔偿原告所受的损害。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家庭纠纷中有多份出警记录,郝女士多次被打后到医院进行伤残鉴定。
法院可以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我国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国家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一个家庭网络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社会成员的。
本案中,景先生在其与郝女士婚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景先生因家庭经济暴力给郝女士的身体、精神文化等方面分析造成学生一定程度伤害后果。现郝女士主张创新精神环境损害赔偿金,理由正当、证据能够充分,予以政策支持。
四、虐待家庭成员。
郭女士诉称,我和龚先生是经人介绍,然后登记结婚的。但婚后不久,龚先生实施家暴,我忍无可忍,要求离婚,并要求龚先生赔偿精神损失。
龚先生:我不同意离婚。所谓家暴,全是郭女士编造的。
经审理查明:郭女士与龚先生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5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之间经常出现因为一个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根据居委会的书面形式说明企业以及出警记录,可以明显看出龚先生自己经常通过殴打郭女士。
此外,50多家医院的诊断证明也可以证明龚先生对郭女士持续、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中华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家庭暴力,是指施暴者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有害影响的行为。持续和反复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此法院支持郭女士的离婚请求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五、遗弃。
徐先生诉称,他与妻子张女士没有感情基础,要求离婚。
张女士: 我同意离婚,但是因为徐先生的行为构成了遗弃,我要求他赔偿我的精神损失。
经审理查明,徐先生是某剧团的演员。他与妻子张女士结婚20多年,育有一儿一女。夫妻关系一度不错。但由于单位效益下滑,徐先生离职创业。不在期间,他与王女士关系暧昧,最终导致夫妻不和。2012年徐先生离婚未获批准后,不顾妻子和孩子均需要长期服药且无经济收入的事实,在经济上停止供应。
最终,他的妻儿生活极其困难,累计负债十几万元。在妻儿多次找他要用品的情况下,他以徐先生被遗弃为由起诉至法院。后来,徐先生因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徐先生出狱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认为,许的遗弃确实给他的妻子张女士造成了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许先生的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深圳离婚律师提醒,上述案例主要介绍了五种获取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从上述案例可以得出,获得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有违法行为,过错方主观上对离婚有过错,违法行为必须造成配偶受到侵害,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与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离婚是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发生离婚,仍然没有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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